1.對…講
(1)通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狹義告知和廣義告知。狹義的通知僅指投保人在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就保險標的的有關事項向保險人作出口頭或書面聲明;廣義的通知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態向保險人作出口頭或者書面說明,並在合同訂立後及時將保險標的的變更、增加或者事故通知保險人。實際上,保險實務中的通知壹般指狹義的通知。保險合同訂立後,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標的發生危險變化或者增加的通知,壹般稱為通知。這裏所說的通知只是指狹義的通知。
(2)通知的內容。訂立保險合同時,要求投保人如實告知保險人能夠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和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事實。投保人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主要包括:保險標的的危險或者損失可能超過正常情況;與保險標的相關的道德風險;關於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壹些事實。比如,如實告知保險人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的價值、質量和風險狀況;告知保險人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既往病史、家族遺傳史、職業、生活環境、愛好等。要求保險人告知的內容主要有兩項:①訂立保險合同時,要主動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免責條款要說明清楚。(二)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當忠實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或者賠償義務。
(3)通知的形式。世界上有兩種通知的立法形式,即無限通知和問答通知。1)無限通知。也就是說,法律或保險人對告知的內容沒有明確規定,投保人必須主動向保險人如實告知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危險程度及相關重要事實。2)問,答,告知。也稱主觀告知,是指投保人只如實告知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其他問題投保人無需告知。早期保險業務活動中的通知形式主要是無限通知。隨著保險管理技術的提高,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保險立法都采用詢問、回答和通知的形式。《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壹般的操作方法是,保險人在投保單上列出需要被保險人告知的內容,並要求被保險人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人在履行締約階段的告知義務時,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在保險實踐中,保險人也在采用各種“合理的方式”來履行這壹法定義務:將免責條款用粗體印刷,使用不同的字號,放在顯著位置,用彩色圖片表示。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保險人在理賠階段應當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履行告知義務。
保證
(1)擔保的概念。保證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另壹個重要內容。在保險合同中,所謂保證,是指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做或者不做某事,或者作出使某種事態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承諾。保證是保險人在簽發保險單或承擔保險責任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壹定義務的條件。其目的是控制風險,保證保險標的及其周圍環境處於良好狀態。比如投保家財險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承諾不在家中放置危險品,這個承諾就是保障。沒有上述保證,保險人將不接受保險,或將改變適用於本保單的費率。
(2)擔保形式。根據擔保的形式,通常可以分為明示擔保和默示擔保:
1)默示保證。默示保證的內容雖然沒有在保險合同中寫明,但壹般是國際慣例中的通用規範,也是保險實踐中被保險人應當遵守的規則。默示保證的內容通常是以往法院判決的結果和保險實踐經驗的總結。默示保證在海上保險中廣泛使用。例如,海上保險中有三種默示保證:①船舶適航是指船舶開航前應具備的必要條件,即船體、設備、物資、船員和管理人員必須符合安全標準並具有適航狀態。(2)不改變航次,船舶在常規的、習慣的航道航行,意味著風險小、安全,除非是為了躲避風浪或向他人求助,否則不得改變航次。(3)航次合法,即被保險人保證其船舶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不攜帶違禁物品。
2)明示擔保。指以書面或書面形式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並成為保險合同的條款。比如我國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被保險人必須妥善保管、使用和維護被保險車輛,使其處於正常的技術狀態。”明示擔保是壹種重要的擔保形式。明示擔保可分為確認擔保和承諾擔保。①確認擔保。確認保證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過去或投保時的事實作出真實的陳述,而不是對這些事實的未來發展作出保證。比如投保人身險,投保人保證被保險人過去和投保時身體健康,但不保證以後也是這樣。(2)承諾。指被保險人對未來某壹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的保證,即保證該事項的未來發展。比如投保家財險的時候,壹定要保證家裏沒人的時候,門窗壹定要關好鎖好。
默示保證和明示保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保人必須嚴格遵守。保證和通知都是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誠信的要求,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告知強調誠實,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保證書強調信守承諾,信守承諾,言行壹致,用事實說話。因此,保證比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更為嚴格。此外,通知的目的是使保險人能夠正確估計其所承擔的風險;而保障就是控制危險。
3.棄權和埃斯特爾
棄權是指保險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些權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險人已經放棄了某些權利,以後不能向被保險人主張這種權利。例如,在海上保險中,保險人知道被保險船舶改變航向而不提出解除合同的,視為保險人放棄了不得改變航向的要求的權利,保險人將賠償因改變航向造成的保險事故的損失。值得註意的是,棄權和埃斯特爾在人身保險中有壹個特殊的時間規定,規定保險人只能在合同訂立後的壹定期限內(壹般為兩年)以被保險人告知真實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為由解除合同。超過規定期限未解除合同的,視為保險人放棄該權利,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合同。
擴展數據
保險從業資格考試是建立和完善保險市場主體制度的需要。其次,要規範保險市場交易行為,降低保險商品交易成本。第三,是建立高素質專業保險從業人員隊伍的需要。保險從業資格分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和保險代理人。
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中國保險業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走上了超速發展的“快車道”,成為國民經濟生活中新的增長點。與快速發展的保險業相比,保險從業人員的隊伍建設和培訓明顯滯後。這種滯後會阻礙或限制保險業的發展。為了適應和促進保險業的發展,與國際接軌,規範保險交易行為,迫切需要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此時,舉辦保險從業人員考試的意義已經遠遠超出了考試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