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壹步規範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
合理確定商品房交付時間。開發企業應當結合項目建設工期、天氣、不可抗力等相關因素,科學合理確定新建住宅區商品房交付時間。開發企業在與買受人簽訂購房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不利因素,預留供水、供電、燃氣等配套工程建設時間,並辦理相關驗收手續,合理確定交房日期,避免違約、延誤交房。
提前上報竣工驗收計劃。開發企業應當在約定的交付期限前,向當地住建部門報告項目建設竣工驗收情況。內容主要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設施設備使用、物業管理制度建立及相關檔案移交等。商品房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向當地住建部門報告。
依法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因工程進度、驗收手續不全等原因導致開發項目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開發企業應當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書面告知買受人延期交付的原因、整改措施和擬交付時間,在售樓處或項目現場張貼相關公告,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開發企業應當直接與購房人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現場或者顯著位置公示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等竣工驗收文件。辦理交付手續時(包括交付鑰匙和正式水電使用手續等。),也可以辦理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手續。但開發企業在交房時,不得以購房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除外)作為交付條件;也不允許繳納相關費用(如物業服務費、垃圾清理費等。)作為買家驗房的前提條件。
開發企業要提高售後服務意識,建立售後服務臺賬,完善售後服務機制。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修和住宅使用說明制度的規定》的規定,商品住宅質量保修的起始日期為商品住宅交付之日。開發企業應當在交房前對小區內商品房及配套設施設備質量進行自查,確保商品房有序交付。交付過程中,開發企業應當派員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派員陪同買受人檢查房屋質量。對買受人在商品房交付過程中和交付後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分類、整改、處置和回訪,並及時回復業主。
進壹步增強開發企業的誠信經營意識
合理確定商品房交付時間。開發企業應當結合項目建設工期、天氣、不可抗力等相關因素,科學合理確定新建住宅區商品房交付時間。開發企業在與買受人簽訂購房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不利因素,預留供水、供電、燃氣等配套工程建設時間,並辦理相關驗收手續,合理確定交房日期,避免違約、延誤交房。
提前上報竣工驗收計劃。開發企業應當在約定的交付期限前,向當地住建部門報告項目建設竣工驗收情況。內容主要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設施設備使用、物業管理制度建立及相關檔案移交等。商品房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向當地住建部門報告。
依法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因工程進度、驗收手續不全等原因導致開發項目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開發企業應當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書面告知買受人延期交付的原因、整改措施和擬交付時間,在售樓處或項目現場張貼相關公告,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進壹步嚴格監管,依法查處違法寄遞行為。
加強行業監管和行政處罰。經調查發現開發企業存在違規交付行為的,各級住建部門要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並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玉林市房地產行業信用系統企業信用檔案,扣回其信用。同時,暫停對該企業和項目的審批,並將相關材料移交當地城管監察部門查處。對於商品房交付違規的企業,發現壹起,查處壹起,是壹種有力的震懾。
加強預售資金監管。新建住宅小區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不予全額發放。
積極受理非法寄遞線索舉報。為從源頭上杜絕不符合交付條件的小區使用,購房人如有開發企業不符合交付條件、違規交付房屋的線索,可直接向當地住建部門舉報。住建部門經調查確需給予行政處罰的,將相關材料移交當地城管監察部門調查。
進壹步落實開發建設各方責任。項目開發建設各方應對合格的已竣工住宅項目出具相應的竣工驗收證明,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法違規和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住建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城管監察、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
促進房地產遺留問題的解決。積極督促開發企業增強社會責任,及時回應購房群眾關切,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切實解決“遷入難”、“辦證難”等歷史遺留問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出現群體性來訪、群體性投訴的,住建部門應當督促開發企業盡快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並明確解決問題的具體時間;第二次群訪、群訴的,要對開發企業進行約談;三次以上群訪、群訴的,對涉事企業在信用評價中扣分,並視情況采取懲戒措施,絕不姑息。
建立健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管常態長效機制,堅持整頓規範、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管並重,強化管理和改善服務並重,受理投訴和主動監管並重,及時化解各類風險隱患,有效防止房地產停工、延期交房和違規銷售。重點建立以下“六大”體系:
警示約談制度。對項目建設速度放緩、有資金抽逃跡象的開發企業和建設單位,由市、縣(市、區)住建部門及時進行警示約談,加大監管約束力度。
納入失信企業名單制度。對因違規經營被關停1年以上的開發企業和施工單位,住建部門將將其納入全市房地產行業和建築市場失信企業名單。同時,造成資金風險或購房糾紛,情節嚴重的,將名單推送到榆林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依法懲處制度。城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未竣工項目開發銷售過程中的手續不全、抽逃資金、違規預售等各類違法行為;對排查中發現的涉黑涉惡線索,將及時移交公安部門嚴肅處理,努力構建房地產市場新局面。
工程招投標的差異化管理體系。因施工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導致房地產開發項目停工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將被記入不良信用信息,住建部門在參與全市工程招投標時,將其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為計分核查的管理依據。
嚴格控制銷售系統。對拒不配合解決停工爛尾問題的開發企業,加大對其他在建項目的監管約束力度,住建部門將依法及時采取暫停網簽措施,嚴格控制預售資金和備案價格。
嚴格控制項目審批制度。市、縣(市、區)住建部門與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協調,加大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出讓審批管控力度,對已停工或被列入失信企業名單的開發企業參與新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出嚴格管控條件。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玉林市商品房交付產生的糾紛,按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處理。今後,國家和自治區對商品房交付使用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