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適用範圍和關鍵規範的內容:
明確要求:“要根除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抓緊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確保付出了辛勤勞動和汗水的農民工按時得到應有的報酬。”據此,征求意見稿規定:“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保障其他勞動者工資支付參照本條例執行,但工程建設領域的特殊保障措施除外。”此外,“農民工提供勞動後,有依法按時足額領取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無故拖欠或者克扣。”關於明確政府責任: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提高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思想認識,壓實監管責任,是重要保障。為此,征求意見稿從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提出要求,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建立目標責任制和定期督查制度。同時,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和紀律責任。
關於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
企業的生產組織方式和用工方式越來越復雜,各種形式、多層次的承包變更多種多樣,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發生後,農民工和行政執法機關難以確定負責清償拖欠工資的主體。為此,征求意見稿第三章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了清償農民工工資的責任主體:壹是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付出勞動但未獲得勞動報酬的,由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承擔清償勞動報酬的責任。二是用人單位使用個人、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以及個人、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的單位拖欠被派遣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清償所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三是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建築工程或者承包的建築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個人或者單位,拖欠為完成相關工作任務或者施工任務提供勞務的農民工工資的,發包單位應當負責清償農民工工資。四是企業允許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個人或者單位以本單位名義經營或者承攬建設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應當承擔清償農民工工資的責任。針對近年來企業經常通過合並、分立、解散等方式逃避欠薪責任的現象,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相應情形下的欠薪責任。
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工資的預防:
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來源於工程款中的人工費。施工單位在資金沒有保障的情況下開工建設,甚至要求建設單位出資建設。工程款不能及時撥付是拖欠農民工工資高發的重要原因之壹,也是施工單位以工程糾紛為由拒絕結算農民工工資的主要原因。為此,征求意見稿作出三點防範性規定:壹是重申安排滿足建設需要的資金是辦理施工許可的前提條件;二是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的計量期限或者工程進度的結算方式,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即使存在工程款支付爭議,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而延誤工程款中人工費的分配(第24條);第三,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導致承包人拖欠工資的,承包人應當以拖欠的工程款為限墊付拖欠的工資。
關於建築領域就業和工資支付的規範;
地方政府普遍反映,建築領域用工和工資支付不規範是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頻發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征求意見稿中,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65 438+06]1號)文件中規範建設領域用工和工資支付的保障措施進行了完善,並通過立法予以確定。壹是規定總承包方應當在工程開工之日起30日內建立工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單位按約定撥付工程款時,應按照工程合同約定的比例或總包單位提供的勞務費金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勞務費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二是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分包單位將農民工工資委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制度,由分包單位負責按月計算每個農民工當月應得的工資,並通過銀行支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三是規定了工資保證金制度、實名制登記中的用工管理制度和工地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關於加強監督檢查:
為加強監督檢查,征求意見稿規定:壹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詢有關當事人的財政賬戶開設、資金變動以及不動產、車輛權屬等情況。二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其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措施並強制執行。第三,為從源頭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
七、關於拖欠工資的處罰。
為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懲戒力度,形成“不敢欠”的震懾,征求意見稿從四個方面明確了懲戒措施。首先是支付未付工資的利息。征求意見稿規定,不按照本條例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資及利息;逾期不支付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除責令其向農民工支付賠償金外,可處以單位所欠款額壹至二倍的罰款,並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處以二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二是行為限制和取消資格。征求意見稿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用人單位未執行本條例關於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存儲工資保證金等規定的,除依法罰款、責令改正外,不得承攬其他建設工程;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施工資質等級;拒不改正、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取消建築施工資格。三是誠信制度和重大違法行為公示制度。征求意見稿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的守法誠信水平進行評價;嚴重拖欠工資的要依法向社會公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在省級以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上曝光。四是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支付農民工工資,達到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責任人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財政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查、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高端生活消費、旅遊等方面實施聯合懲戒。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工資支付的形式和周期以及違法建設導致欠薪的預防和處理。
征求意見
法律依據: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
第五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共管的原則,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