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按時上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內不得擅自離崗。外出辦理業務前,必須征得部門負責人的同意。
3.周壹至周六為工作日,周日為休息日。公司機關周日和夜間的值班由辦公室統壹安排。如需周日或夜間加班,由各部門負責人填寫加班審批表,報主管領導批準後實施。節假日值班由公司統壹安排。
第四,嚴格請假和銷假制度。員工在1天內(含1天)因私事請假的,由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準;超過3天,報總經理批準。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的休假應由總經理批準。請假的員工會在完成工作後向審批人取消請假。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者,按曠工處理。
5.工作時間開始後5分鐘至30分鐘內到達工作崗位的,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處罰。提前30分鐘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處罰。
六、1月遲到、早退累計三次,扣5天基本工資;累計3次以上5次以下的,扣除基本工資10天;累計5次以上不滿10次的,扣除當月1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超過10次的,扣除當月基本工資。
七、曠工半天,發當天的基本工資、底薪和獎金;每月曠工1天的,扣除5天基本工資、效益工資、獎金,給予警告處分;每月曠工2天,扣10天基本工資、效益工資、獎金,記過1次;
八、工作時間內,禁止打牌、下棋、與他人聊天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違反者按當日曠工1天處理;當月累計2次的,按曠工2天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3天處理。
九、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領導請假。未經批準不參加者,視為曠工,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
10.員工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假、產假時,須持相關證明文件報總經理批準;未獲批準者,按曠工處理。病假期間只給員工發基本工資。
十壹、經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準,決定節假日加班或值班的,每天補貼20元;加班或夜間值班的,每次補貼10元;節假日值班,每天補貼40元。
十二、員工考勤管理,由各部門負責人監督檢查,各部門負責人考勤要公正、認真、負責。如有員工遲到、早退或曠工,將受到兩倍於被處罰者的處罰。凡按本制度第五、六、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雇主的權利
(1)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由於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都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種規章制度,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取得壹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勞動定額,勞動者應當在無特殊情況下完成。
(3)評估勞動者職業技能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考核結果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和獎金。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勞動法》中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制定自己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五)依法享有工作和休息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對職工工作時間的要求,依法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正常有序的工作,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
(七)其他權利。包括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的權利和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