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不法行為人轉移資金或提取資金而采取的限制涉案財產流動的強制措施。法院只能按照法定程序凍結訴訟當事人的銀行卡,不能隨便凍結他人銀行卡,更不能凍結與案件無關的他人銀行卡。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壹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所以,如果妳凍結的卡裏還有10%的存款,法院原則上不能凍結妳的其他銀行卡。最高法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的;(四)債務已經清償;(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被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因此,凍結賬戶的期限壹般為六個月,申請人也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申請延期。您可以提供相應的擔保來解凍賬戶,或者要求客戶主動還款來解凍您的凍結賬戶。司法凍結最重要的執法手段之壹是凍結和查封權。《實施辦法》作為執法程序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解決了誰申請、誰審查、誰決定、誰執行、誰監管的問題,嚴格規定了證券監管部門凍結、查封、限制證券交易的實施步驟。各個環節相對獨立,各負其責,分工協作,保證了執法過程的規範化。二是統壹申請書、決定書、通知書等執法文書的內容和格式。,告知當事人和協助執行單位各自的權利、義務和配合責任,提高相關措施的執行效率。根據法律規定,證監會在調查、審理、執行非法證券案件時,發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采取凍結、查封措施:壹是轉移、隱匿非法資金、證券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二是有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非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物;三是重要證據被隱匿、偽造或者銷毀的;四是有可能隱匿、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的;五是其他需要及時凍結、查封的情形。《辦法》詳細規定了哪些是重要證據,哪些情形可以轉移、隱匿、偽造、毀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