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收,強行丟棄;
2.行駛中拖走車輛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機動車報廢準備數據:
1,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車輛牌照;
4.單位車輛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個人車主攜帶身份證;
6、事故車輛證明材料;
7、單位車輛在《機動車註銷登記申請表》和《報告單_報廢汽車證明》上加蓋公章(與行駛證戶名壹致),個人車主簽字。
機動車輛的強制報廢:
1,達到機動車規定使用年限;
2.經修理調整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3、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4.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各類機動車輛的使用年限如下:
1,小型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用了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使用20年;
8.三輪汽車和單缸發動機低速貨車使用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貨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30年;
10,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11,三輪摩托車用了12年,其他摩托車用了13年;
1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65438+。
13,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14.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
綜上所述,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達不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底盤損壞嚴重,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或國家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車輛報廢有相關規定。只要達到報廢標準,就必須辦理報廢手續,不能繼續上路行駛。報廢車被交警扣留,只能強制報廢,沒有任何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沒收並強制報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
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強制報廢。
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