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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使用指紋作為證據的刑事審判

1910 9月19日淩晨兩點,克拉倫斯·希勒在芝加哥西104街1837號的家中被妻子和女兒的尖叫聲驚醒。在壹系列的搶劫之後,這個南部社區的居民已經非常緊張了。鐵路職員希勒迅速面對入侵者。在隨後的扭打中,兩人從樓梯上摔了下來。他的女兒克拉麗斯後來回憶說,她聽到三聲槍響,然後她媽媽在樓上尖叫。鄰居們跑過來,但是那個人已經逃回家了,留下壹個垂死的鄉巴佬在他的前門。身份不明的襲擊者沒有走遠。六周前獲得假釋的非裔美國人托馬斯·詹寧斯在半英裏外被攔下,他穿著壹件破爛的外套,拿著壹把左輪手槍。但是他留下的東西才是這次審判的焦點——壹個新漆過的欄桿上的指紋,他曾用它爬出希勒家的窗戶。警察拍下照片,自己切斷欄桿,聲稱這樣可以證明小偷的身份。在法庭看來,他們是對的;希勒的謀殺案將導致美國刑事審判中首次使用指紋證據定罪。壹個多世紀後,這種破案方法有時會引起爭議,但

它不僅具有指紋在法律體系中的持久性,而且其基本方法與剛引入美國警察部門時基本相同。印刷品仍然是根據弗朗西斯·高爾頓爵士在19結束時對拱、環和線的相同描述來評價的。此外,收集和分類的基本技術仍然與在希勒家發現的原始指紋非常相似。

詹寧斯的辯護律師質疑這種新的鮮為人知的技術,以及這種證據是否可以在法庭上合法引入(他們聲稱,當英國首次使用這種證據時,需要壹部專門的法律來使其合法化)。辯護小組甚至收集了公眾的指紋,試圖找到匹配,並反駁指紋從未重復的理論。然而,壹個法庭案件事與願違:辯護律師W.G .安德森的指紋清晰可見,他向專家提出挑戰,要求從他接觸的壹張紙上去除這壹印象。

這也給陪審團留下了清晰的印象;他們壹致投票判定被判絞刑的詹寧斯有罪。《十年先驅報》稱之為“該國歷史上第壹次指印證據定罪”,他還誇張地說“殺害希勒的兇手把手放在希勒新粉刷房屋的欄桿上時,寫下了他的簽名。”

目前還不清楚詹寧斯的種族在他的審判中起了多大作用。當時的新聞報道並沒有在報道中挑起這場比賽,甚至沒有提到希勒的比賽。但是,不難想象,壹個技術奇特的陪審團,會對壹個白人被告產生更大的懷疑。

這個概念最早在18年前的歐洲提出,它甚至起源於偽科學的種族信仰。高爾頓的史詩巨著《指紋》(作為達爾文的表弟,高爾頓長期致力於壹系列實驗,希望將無數個人和智力特征與身體特征和遺傳聯系起來)對其進行了透徹的研究和記錄。高爾頓還研究了人體測量學,試圖推斷身體測量背後的意義,但他在為他的研究收集的詳細指紋中沒有發現任何種族之間的顯著差異,但這不是因為缺乏努力。他在手印上寫道:“期望在指紋中發現種族差異似乎是合理的,調查將以各種方式繼續,直到確鑿的事實使這壹希望不再合理。”

作為壹名記者艾娃·考夫曼r,在他最近在《公共領域》的評論中,高爾頓對指紋科學的追求與當時的殖民意識形態結合得很好。她寫道:“指紋最初是為歐洲人引入的,目的是為了區分歐洲以外大量原本無法區分的人群。他們制作了自己“無法辨認”的指紋。”。根據科夫曼的說法,在職業生涯的後期,高爾頓將致力於量化種族差異,發明“科學的”數字測量方法,以種族為單位對人類進行分類。

然而,高爾頓概述的系統被設計用來識別被證明是有效的獨特特征,並被迅速應用。20世紀初,美國警方剛剛開始效仿歐洲同行,開始采集指紋進行身份識別。1904年在聖路易斯舉行的世界博覽會期間,蘇格蘭場派代表舉辦了壹次展覽,展示這項技術,這項技術在英國法庭上越來越受歡迎。就連馬克·吐溫也陷入了如何利用這些指紋逮捕罪犯的猜測中。他把“刺客的生物簽名”放在小說《普頓·海德·威爾遜》戲劇法庭結局的中心——也就是在刀上發現的“血手印”。然而,在詹寧斯被定罪後,

在詹寧斯案件發生前幾年出版了壹本書,律師們質疑這樣壹種新的鮮為人知的技術可以在法庭上被接受的想法。經過壹年多的上訴,伊利諾伊州最高法院於6月19165438+2月21日維持了人民訴詹寧斯案的判決,並確認詹寧斯的判決即將執行。他們引用了英國以前的案例,並發表了該領域的研究,以提高指紋識別的可信度。報道指出,詹寧斯案的幾名證人都是由久負盛名的蘇格蘭場訓練出來的。《芝加哥論壇報》報道:“這種鑒定方法的普遍性和普適性使得法院無法拒絕司法承認。”因此,伊利諾伊州最高法院宣布

指紋識別是掛判的充分依據。“開始轉向在全美國的法庭上使用指紋證據基本上毫無疑問。”詹寧斯案件確實是最早的案件——最早公布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妳可以找到任何關於指紋證據的討論,”加州大學歐文學院犯罪學、法學和社會學教授西蒙·A·科爾(Simon A. Cole)說,他是《嫌疑人身份:指紋識別和犯罪識別的歷史》的作者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這確實是壹個全國性的先例。"

People v. Jennings進壹步指出,指紋證據是普通陪審員必須依靠解釋才能理解的東西。“如果調查的主題是只有具備技能和經驗的人才能對與之相關的任何事實做出正確的判斷,那麽專家證詞是可以接受的。”從法律上來說,包含這壹聲明是非常重要的:它給出了壹定程度的人類判斷和解釋,當指紋證據提交給陪審團時,它被納入法庭訴訟程序。壹個多世紀後,人們仍在積極辯論主觀性的程度以及多大的潛在誤差空間(無論多小)是可以接受的。

從Jennings案開始,兩個基本問題構成了對其在法庭上的可接受性的任何懷疑的基礎。技術本身是否合理(剛推出時的主要問題)?當證據被解釋和應用於任何具體案件時,其準確性如何?科爾說:“指紋的唯壹性與識別的準確性無關。”。“理解這壹點的最佳方式是考慮證人的身份——沒有人會質疑所有人都將這些有價值的信息輸入美國法院,這影響了壹個多世紀以來無數案件的審判和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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