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我剛剛回復妳。我這裏有壹個案例妳可以仔細分析壹下,希望對妳有所幫助:如果法院認定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錢沒有法律依據占有這筆錢,屬於典型的不當得利,依法應當返還。【判決】壹審法院認為,原告趙主張3萬元為借款。趙只提交了轉賬憑證,沒有舉出其他證據證明錢有向其借款的意圖。因此,趙的訴訟請求因事實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關於趙某稱如法院認定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將改變雙方存在不當得利的法律關系,錢某占有3萬元無法律依據,應予返還。雙方就轉讓達成協議後,趙某將3萬元存入錢某賬戶,錢某有合法依據取得該款項,不構成不當得利。至於轉的原因,這個案子就不考慮了。故趙基於不當得利的法律關系,訴請錢某返還3萬元,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趙的申請。趙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告趙自願將3萬元存入被告錢某賬戶,錢某取得該款項不構成不當得利。至於趙某轉賬的理由,舉證責任應由趙某承擔。趙稱錢向他借錢,但錢不承認。趙某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故趙某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點評]原告趙憑轉賬憑證要求被告錢償還借款3萬元。錢否認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壹、二審法院以雙方達成轉賬意向或趙自願轉賬為由,認定不構成不當得利,進而認定趙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借款合同成立,判決駁回原告趙的訴訟請求。這裏討論以下兩個問題:壹、兩法院允許原告趙提起選擇性上訴並無不當。在審判實踐中,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原告趙的選擇性申請壹直爭論不休,各級法院的做法也不盡相同。作者對此持肯定意見。第壹,從程序上看,根據原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從第(三)項“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規定可以看出,現行民事訴訟法並不禁止原告請求法院基於同壹法律事實,根據不同的法律規定作出判決,可以采取選擇性合並或者預備性合並的方式,只要求原告提起訴訟。第二,從實體上看,現行實體法允許當事人選擇性地要求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比如,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的規定,原告可以選擇由侵權人承擔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的民事責任,然後進行選擇性的訴訟請求,法院將根據審判情況選擇其中最有利於保護原告合法權益或者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訴訟請求來支持判決。再次,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原告除了進行選擇性請求權外,還有平行請求權、遞進請求權、轉折請求權等兩種以上不同的請求權。例如,在壹起銷售合同糾紛中,賣方訴請買方支付利息、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除了購買價款,賣方提起了平行上訴。再比如,根據《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守約方不僅訴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還訴求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守約方提出漸進式上訴。比如租賃合同糾紛,出租人訴請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如果租賃物不存在,則起訴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出租人的申請是壹個轉折點。根據法律關系,選擇性訴訟可以分為同壹法律關系和不同或多重法律關系。例如,在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以買賣合同有效為前提,要求買受人承擔支付貨款、違約金等違約責任,或者以買賣合同無效為前提,要求買受人退貨、返還預付貨款,即出賣人基於買賣合同的同壹法律關系進行兩次選擇性主張。本案中,原告趙基於借款合同關系起訴被告錢某返還借款本金3萬元,基於不當得利法律關系起訴被告錢某返還不當得利3萬元。基於錢收受其3萬元的同壹事實,趙依據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和不當得利法律關系提出了兩種選擇性申請。二是法院在認定原告趙某返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不足時,應當從被告錢某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已取得3萬元的法律依據入手,審查趙某的不當得利主張是否成立。趙的選擇性適用包括借款合同之訴和不當得利之訴。趙某在借款合同訴訟請求書中,主張借款合同僅通過提交轉賬憑證成立,錢某不予認可,即否認雙方存在借款合同關系。根據羅馬法中否認者對被否認的事實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壹般規則,錢對不存在借貸合同關系的事實不必承擔舉證責任,故判定趙對借貸合同關系的舉證責任尚未完成。鑒於趙除轉賬憑證外,無法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其借款主張,兩級法院裁定駁回其要求錢某返還借款本金3萬元的申請是適當的。審查趙不當得利主張是否成立,關鍵在於舉證責任的分配。現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探討不當得利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應以不當得利的待證事實為突破口。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要件的規定包括壹方(被告)取得利益的事實;另壹方(原告)遭受損失;壹方獲利與另壹方虧損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被告獲取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在四個事實要件中,原告對不當得利的前三個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即原告證明被告獲得了利益並遭受了損失,被告的收益與其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等待事實成立。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和當事人可以對這壹證據規則達成* * *理解。爭議的是誰應該舉證證明獲利方是否有合法或者約定的依據。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壹種意見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趙某應當提供不當得利成立的證據,即就錢某是否取得趙某轉賬的3萬元承擔舉證責任。另壹種觀點認為,遭受損失的趙不能對獲得利益的錢某無法律依據的否定或否定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應當將舉證責任轉移到錢某為獲得利益提供有法律依據的證據上,否則將承擔敗訴後果。我傾向於第二種意見。壹方面,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獲取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是不公平的,實際上是要求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這個舉證責任對於原告來說是不可能的,所以他指定原告提供證據是不公平的。另壹方面,基於舉證責任分配的難度,被告提供合同、本票、履約證明等客觀證據證明其具有獲取利益的法律依據,即有效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相對於被告具有優越的舉證條件,在理論上是妥當的,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本案中,趙某提供轉賬憑證證明其向錢某賬戶轉賬3萬元。錢某否認趙某依據借款合同取得該3萬元的所有權的主張,因此可以認定趙某並未喪失該3萬元的所有權,錢某對該款項的占有不當,進而認定趙某可以基於該所有權請求錢某返還該3萬元的全部權益。如果錢想保留這3萬元的利潤,他有責任提供取得這筆錢的法律依據。從兩個法院判決的理由來看,從錢取得趙3萬元是否有法律依據的問題來看,舉證責任沒有得到正確分配。壹審法官首先分析了趙某證明借款合同的證據不足,然後先入為主地認為趙某向錢某轉賬的意圖是壹致的,錢某取得該款項有約定的依據,但未追究其原因。二審法官先認定趙某向錢某轉賬是自願的,再認定錢某獲得趙某轉賬的3萬元不構成不當得利,再分析趙某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借貸合同關系的成立。二審法院雖然維持了壹審判決,但對比兩次判決的理由,壹審判決比二審更充分。壹方面,以趙的選擇性運用為序進行分析。另壹方面認定趙給錢轉賬必須有約定依據,理由未予審查。按照二審法官的判決思路,只要趙主動給錢轉賬,就不構成不當得利。同樣,趙某填寫賬戶有誤,將本應匯給朋友的款項錯誤地但自願地匯至錢某賬戶,也不構成不當得利。民法教材將錯誤匯款視為不當得利的典型案例,本案二審判決理由予以否定。據此,不當得利制度將不再有適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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