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壹般情況下,民事或行政訴訟由原告預交訴訟費,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用和申請費三大費用。
壹、原告承擔的訴訟費用如何計算?
訴訟費原則——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原告在起訴時預交。法院審理案件後,應當在判決書中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壹般由敗訴方承擔。原被告雙方均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財產案件應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二、什麽情況下不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繳納案件受理費:
1.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不服、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第壹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沒有提出上訴。
三、民事訴訟申請費如何計算?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繳納申請費,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10000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每份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每份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索賠登記,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每件賠付1,000元。
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請求的數額交納。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訴訟請求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的再審請求的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壹般由原告先行承擔。具體數額要看是財產案件還是非財產案件。
法律客觀性: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
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