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未實際履行,補充協議是否有效?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合同的效力沒有統壹的條件。但是,從現有法律的壹些規定中,我們仍然可以得出結論,壹個有效的合同應該具有相同的特征。根據《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2021至1實施)規定的條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因此,只要補充協議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否履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二,確定合同有效性的標準
(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和法律效力的基本條件。
原則上,自然人必須具有簽訂合同的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親自簽訂合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
《合同法》有壹個例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合同,也可以簽訂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對於非自然人,必須在法律程序成立後,才具有締約能力。
同時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部門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簽訂合同。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締約壹方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在的效力意思,即其效力意思與表示行為相壹致。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根據具體情況認定。
在壹般誤解等情況下,本合同仍然有效。
如有重大誤解,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在合同因有趁人之危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無效;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
(四)合同標的必須確定並有可能
合同的標的物決定了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將失去其目的和積極意義,應該是無效的。
合同標的物的可能性意味著合同支付可能實現。
合同標的的確定,是指合同的標的從壹開始就確定或者可以確定。
三、履行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債務人必須首先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約定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和交易習慣確定;仍不確定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價格定價。如標的物逾期交付,價格上漲時,以原價為準;當價格下降時,以新價格為準。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如遇價格上漲,按新價格計算;價格下降時,以原價為準。
(三)履行地不明確的,給付金錢的,在收受金錢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
補充協議也是合同的壹種,就合同而言,只要具備法定條件就可以生效,履行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壹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壹十壹條* * *有關合同的內容不明確,依照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合同訂立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