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不僅輕於誹謗罪和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誹謗罪,而且有以下區別:
1.誹謗罪必須傳播捏造的虛假事實。如果散布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對他人的人格、名譽有損害,但不構成誹謗罪。名譽侵權的行為,即使內容真實,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傳的,就會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事實越真實,侵權越嚴重。比如為了損害他人名譽而暴露他人隱私,越真實,其侵權性質越惡劣。
2.法人、團體和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的對象。在名譽侵權中,法人、團體和組織都可以成為受害者。比如散布假消息,謊稱某廠產品質量低劣等。,目的是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搞垮對方。即使這種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也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能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此外,即使善意的指責、揭露、批評中有虛假成分,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第二,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捏造並散布壹些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
1.必須存在捏造某些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事實不是憑空捏造,而是客觀存在的,即使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肯定有散布和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傳播,就是社會上公開的傳播。傳播方式基本有兩種:壹種是文字傳播;另壹種是文字,通過海報、小字海報、圖片、報紙、書籍、信件等方法進行散發。所謂“足夠貶損”,是指捏造、散布的虛假事實,可能完全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或者已經實際對被害人人格、名譽造成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事實,但不可能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或者不會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必須針對特定的人,但不壹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中知道受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低某人的人格和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三、誹謗罪的特征
1,誹謗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權,侵權的客體必須是特定的個人。網民和村民舉報壹些違法違紀行為時,當然會指向涉嫌違法違紀的具體個人。所以他們的舉報行為很容易被認定為誹謗。
2.誹謗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捏造並散布壹些可能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虛假事實。首先,行為人必須憑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如果行為人沒有捏造事實,但報道不實或與客觀實際有出入,就不能視為憑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當然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其次,行為人捏造的事實必須足以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如果人民群眾如實或虛假舉報,雖然會影響被舉報人的人格和名譽,但其行為不應認定為誹謗罪。第三,行為人必須以口頭、書面或者視聽方式傳播捏造的事實。如果報道失實或者只是在壹定的小範圍內傳播,沒有表現出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當然不能認定為誹謗罪。以上三個方面都必須具備,才能構成誹謗罪事實,缺壹不可。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拍照、偷聽或傳播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