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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監督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其他相關活動,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全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委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考核合格。經審查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工程質量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竣工驗收時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壹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向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於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型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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