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則
第壹
為了促進本市綠化,加強樹木、林地和綠地的建設。
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國
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條例所稱林地和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壹)公園、植物園、動物園、公墓、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道路、廣
場等場所的公共綠地;
(二)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居住區的專用綠地;
(三)鐵路、公路、海堤、堤防、河道兩岸、水閘管理區和防洪農田。
以保護為目的的林地和綠地;
(4)
林場,
托兒所,
花園,
草園,
果園和花園,
林業科研等生產用地;
(五)城鎮和村莊的其他林地和綠地。
文章
本市造林綠化管理,
實行統壹領導,
城市,
行政區
(縣)
、
街道
(鄉鎮,
鎮)分級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
(壹)市和區(縣)、街道綠化委員會,分別負責城市和地方的綠化工作。
規劃、管理、協調、監督和檢查,以及組織領導全民義務植樹和綠化工作。
(二)市園林管理局主管全市公共綠地和市區、縣城的植樹綠化工作。
(3)
市農業局主管本市郊區縣。
(縣鎮除外,
下同)
林業生產和綠化工作。
(4)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園林、
林業管理部門要做好工作。
條例的實施。
第四條
在全市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中均有種植。
植樹造林的義務人和樹木、林地、綠地的管理者應當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運動。
完成區縣下達的造林和管護任務。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本市的綠化建設應符合上海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規劃,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市區和縣城的綠化專業規劃由市園林管理局制定;郊區縣
造林綠化專業規劃由市農業局制定。
地區,
縣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委
門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
制定本地區、
該系統的綠化儀
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郊區縣、村的造林綠化,按縣分鄉(鎮)、村進行。
計劃、組織和實施。
國營農場的防護林,
根據郊縣造林綠化規劃的要求,由市農場局
對於設計,每個農場負責建造。縣級以上鐵路、公路、海堤、堤防、河流兩側
水閘管理區的綠化,
根據城市統壹規劃的要求,
分別由其主管部門管轄
門負責施工。
軍營造林綠化,
駐軍負責建設。
* * *公園的綠地。
森林管理部門負責建設。
居住區的綠化,
由房屋產權部門負責建設。
房屋產權
交叉地區造林,
以地區為單位,
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進行建設、
建設資金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分享壹下。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每年都要制定綠化計劃,充分受益。
在空地和零星土地上植樹、種花、種草,因地制宜發展多種形式的綠化,提高綠化
覆蓋率。
第八條
所有建設項目的綠化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
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各級主管部門在審批規劃、設計和施工時,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
不少於30%的新建住宅區,
公共* * *綠地應占總面積的百分比。
十多個。
(二)中心城市新建工廠(含鄉鎮企業),不低於百分之五;在衛星上
市區,不低於百分之十。
(三)中心城市新建科學、教育、文化、衛生單位,科研單位不少於100個。
百分之十,
大專院校,
醫療衛生單位不得低於20%,
不少於百分之五的中小學,
幼兒園和托兒所不低於百分之十;在衛星城,科研單位的數量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大專院校和醫療衛生機構不得低於25%,
不少於10%的中小學,
幼兒園,
托兒所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4)
新開發區的道路、
鐵路,
公路規劃綠地寬度不得小於幹線總寬度的100%。
十分;如果樹木不適合種植,應該種植灌木或草。
(五)改建、擴建工程,不少於原有綠化面積,應在衛星城鎮中增加。
五個。
壹塊重建的住宅區,
綠化面積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舊區改造、
當搬出工廠時,
要嚴格執行城市規劃的要求,努力擴大綠地面積。
(六)郊縣的河、溝、渠、路兩側,應因地制宜地建設農田林網。
(7)
填海造地的新填海區,
在面向唐河沿岸土地的壹側,是20到50米。
為
造林或綠化用地。
(8)
特殊綠地,
防護林帶和綠地建設尚未達到第壹至第七條規定的,
仍然有
單位的空地,應留有足夠的綠化造林面積,方可進行其他建設。
第九條
三年內不新建、不拓寬的道路兩側空地,可以由園林部門建設。
當綠地、道路建設需要免費贈送時。
第十條
凡年滿十壹周歲至六十周歲、女五十五周歲的本市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
力,應當承擔義務植樹任務。各單位和鄉(鎮)村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
每年種植三棵樹或完成相應勞動的育苗,
管護等綠化任務要求,
履行義務
植樹計劃,
到這個區域,
縣綠化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參加人數、
植樹數量和成果
活動率。
對不能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或自身範圍內相應勞動量的單位,
面積,
縣綠色
委員會可安排他們承擔壹定數量的社會綠化任務。
是的,在本單元範圍內完成不了。
成為義務植樹任務,
不承擔社會綠化任務的單位,
經區、縣綠化委員會批準,
能
在當地的花園旁邊,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折算並收取義務植樹綠化費。
地區,
縣綠化委員會應批準通過
經常檢查各單位義務植樹的數量、
樹木的管理、保護和存活質量,
每年年底向市綠化委員會申報。
會舉報。
第十壹條
所有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中的綠化、
林地建設項目,
那
資金在建設總投資中列支;
自籌資金投資,
由建設單位按財務規定支付。
植樹
綠化專項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在本單位範圍內綠化所需費用。
使用,
和區或縣的花園,
林業主管部門繳納的義務植樹綠化費,
可以在單位的業務
收取的費用或管理費;承擔社會綠化任務所需的苗木費用,
由林權單位解決。
綠化任務繁重,
經濟確有困難的機關、學校和事業單位,
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行政公務
應當酌情給予補貼。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拆除臨時設施,並同時進行清理。
站點;施工單位應及時綠化,綠化時間應不遲於交付後的第二個植樹節。
第十四條
綠化布局必須以植物造景為主,植物造景面積應不小於總綠地面積。
百分之八十的區域,
人行步道以外的非植物造景建築所占面積不得超過綠地總面積。
產品的百分之二。
當每個單元建設超過2000平方米的綠地時,
施工設計應提交給地區、
縣花園
或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施工。綠化設計,
施工單位必須有城市業主。
管理部門批準的設計和施工許可證,
可承擔設計和施工任務。
第十五條
園林、農業、水利、農場、房產、鐵路、公路等部門要幫助。
並組織有條件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
進行大規模育苗。
鄉鎮,
鄉村和農場應按造林要求建立苗圃。
育苗面積不低。
占總耕地面積的千分之二。
第三章
森林權益
第十六條
法律保護森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違反
(1)
全民所有制單位種植的樹木,
林木由建設單位管理,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控制。
木材收入。
(二)集體所有制單位種植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3)
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種植的樹木,
歸* * * *所有,
根據
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分享利潤。
(四)農村居民房前屋後和自留地上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城鎮居
房屋庭院內由群眾自費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5)
個人承包全民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林木,
根據合同分享利益。
第十七條
部隊在營區種植的樹木,按照國家規定由部隊管理。在營地裏
在外面種樹,
向國務院施壓,
按照中央軍委關於部隊參加營外義務植樹的規定辦理。
部隊駐地
土地所在的林場、農場、海堤和鄉、村土地上的原有樹木,由軍隊管理。
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權仍屬於原主管單位。
第十八條
國有林木所有權不準劃撥給集體所有制單位或非林業單位;不
準將將軍,集體樹木的所有權分配給個人。郊縣國有林場、苗圃和園藝場的設立和撤銷
或改變經營性質,應到市農業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林木權屬爭議由區、縣(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參與
對區、縣(或鄉、鎮)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書面形式領取。
之日起30日內向區、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林權爭議尚未解決之前,任何壹方
不要擅自砍伐有爭議的樹木。
第四章
經營
第二十條
市、區園林部門和市、縣林業部門設綠化監督員,具體
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管理工作。
農村
(城鎮)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專職或者兼職崗位。
人員負責綠化工作、
對群眾造林綠化給予專業技術指導。
哪裏有造林綠化
有任務的單位,應設立專職或兼職人員,依靠群眾,做好本單位樹木和綠地的管護工作。
工作。
第二十壹條
除下列情況外,遷移、砍伐或砍伐樹木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獲取許可證:
(1)
自然死亡或風,
雷霆出擊,
因自然原因(如銀行崩潰)而損壞的樹木無法恢復。
木頭;
(2)
農村居民種在房前、房後和自留地上,城市居民種在房子的院子裏。
自費種植的零星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