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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能夠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物質文化發展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殘疾人,是指在心理上、生理上、身體上喪失或者在某種組織或者功能上不正常,完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第三條殘疾人工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國家支持、市場推動、統籌兼顧、分類指導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社會事業發展考核體系;制定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穩定的殘疾人經費保障機制,將殘疾人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加強殘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設,做好殘疾人狀況調查、監測和統計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

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承擔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第六條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邀請殘疾人聯合會參與與殘疾人權益相關的康復、教育、就業、扶貧開發、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和無障礙建設的監督、檢查和驗收。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CPPCC委員會選舉代表和委員時,應當有殘疾人候選人。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殘疾人代表。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在殘疾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預防和康復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預防監測網絡。

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新生兒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幹預機制;建立殘疾兒童早期報告制度,開展殘疾兒童篩查、診斷、評估、監測、轉診和治療,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檔案和數據庫。

針對遺傳異常、疾病、吸毒、安全事故、環境汙染等致殘因素,衛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預防殘疾,降低殘疾程度。

宣傳部門應當宣傳殘疾預防知識,提高公眾的殘疾預防意識。

教育部門應當將殘疾預防知識納入各級學校的體育與健康、生理衛生、生物等教育課程。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規劃,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協調民政、衛生等有關部門、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等社會力量,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服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個人負擔部分殘疾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負擔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給予救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殘疾人的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需求給予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殘疾兒童救助治療和康復,免費為6周歲以下殘疾兒童提供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康復訓練等基本康復服務。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殘疾人康復機構,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三級綜合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醫醫院應當設立康復醫學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逐步建立殘疾人康復室,配備專兼職康復工作者和康復訓練設備。

教育、衛生等部門應當將康復專業人才的培養納入本省醫學院校的教育規劃。第十二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輔助器具服務機構,應當做好殘疾人輔助器具的供應、適配和維護工作。

鼓勵醫療機構和企業加強殘疾人輔助器具的研究、開發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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