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後死亡的,該仲裁協議對繼承仲裁事項權利和義務的繼承人有效。
前兩款規定的情形,但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時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條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債權債務轉讓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道有單獨的仲裁協議的除外。第十條合同成立後未生效或者被撤銷的,仲裁協議效力的確定適用仲裁法第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就爭議達成仲裁協議的,合同的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第十壹條合同約定適用其他合同和文件中有效的仲裁條款解決爭議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條款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
涉外合同在有關國際條約中有仲裁規定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依照該國際條約中的仲裁規定提交仲裁。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仲裁協議約定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海事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仲裁協議約定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第十三條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未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再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效力作出決定後,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撤銷仲裁機構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四條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首次開庭,是指答辯期屆滿後,人民法院組織的第壹次開庭,不包括審前程序中的各種活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並詢問當事人。第十六條審查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法律但約定了仲裁地的,適用仲裁地法律;對適用法律和仲裁地點沒有約定,或者對仲裁地點的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院的法律。第十七條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屬於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或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條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沒有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視為沒有仲裁協議。第十九條當事人以仲裁裁決的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範圍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經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仲裁裁決超出仲裁裁決範圍的部分。但是,仲裁裁決與其他裁決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該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