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規定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滿壹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止就業(指解除勞動合同、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或被單位辭退或違紀辭退);
3 .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要求。
淄博市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
1.累計繳費時間滿1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782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09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36元;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3元;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1元;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的月發放標準為782元。
7.農民合同制工人壹次性生活補助由588元調整為618元。
二、失業救濟金的定義:
失業保險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和國家財政補貼共同籌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方式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將分階段減少。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金申領和支付辦法
第四條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以下人員:
(壹)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者辭退的;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其所在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內,到本單位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應填寫《失業保險申請表》,並出示下列證件:
(壹)本人身份證明;
(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證明;
(三)失業登記;
(四)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本人應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關系證明,按照規定到經辦機構領取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當月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可以與其家人壹起領取。
第十壹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可享受就業服務的減費、免費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者之後,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