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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道路運輸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業務包括道路旅客運輸業務和貨物運輸業務;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汽車租賃、搬運裝卸、貨運代理、貨運配載、倉儲理貨等。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道路運輸管理經費投入,加強道路運輸市場和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綜合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道路運輸科技進步,推進節能減排,推進道路運輸信息化,引導道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發展農村道路運輸,並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城鎮和行政村的班車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公安、應急管理、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二章道路運輸總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總體規劃和道路運輸站(場)建設布局等專項規劃。第六條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和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機動車維修經營應當備案。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遵循公共利益優先、資源有效配置、安全便捷、有序競爭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第七條從事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的駕駛員,應當經當地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經當地州(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

從事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的駕駛員和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應當定期接受繼續教育。第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教練車證、教練車證、班線客運經營許可證、公共汽車客運標誌牌、旅遊客運標誌牌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壹印制。

從事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的駕駛員、教練員應當隨車攜帶相關道路運輸證件和其他相關號牌。

禁止轉讓、出租、偽造或者塗改道路運輸證件或者標誌、標牌。第九條從事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制定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者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壹調度和指揮。

執行緊急運輸任務發生的經濟費用,由安排緊急運輸任務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第十條客貨車輛、教練車和出租汽車應當定期維護和檢測。

營運客貨車輛、教練車、出租汽車每年由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1次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其中,行駛裏程200公裏以上的公共汽車客運車輛和旅遊客運車輛每年進行兩次車輛技術等級評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出具的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果或者檢測報告,按照有關規定認定客貨車輛技術條件是否符合營運許可條件,教練車和出租車輛技術條件是否可以從事相應的教學和出租活動。

州(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營運車輛和教練車的年檢。

客貨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營運車輛技術檔案。第十壹條9座以上的客車和危險品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車載終端,並納入衛星定位監控系統;經營者應當建立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落實監管主體責任。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保證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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