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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範建築市場交易行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保護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招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建築工程招標投標和工程總承包。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設備供應(國家規定的特定進口產品除外)和施工監理的招標投標,參照本條例執行。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的建設項目不適用本條例。第四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綜合評價、擇優的原則,確保招標投標的平等性、評標的公正性和評選的合理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發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壟斷或強行承接項目。第五條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

發展改革、商務、財政、價格、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參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為招標投標單位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審查招標文件、招標條件和投標單位的資格;

(三)監督和指導評標、定標工作;

(四)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五)調解招標活動中的糾紛;

(六)查處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行為。第七條建設工程招標根據工程建設規模、隸屬關系和投資來源,實行分級管理。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省重點建設項目、省投資建設項目和各州(市)、縣(市、區)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昆明1億元以上)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州(市)、縣(市、區)投資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州(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第二章招標第八條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建設項目已經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基本落實;

(3)建設用地已經完成;

(四)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五)建設項目已辦理開工手續。第九條招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招標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第十條建設工程招標方式包括:

(1)公開招標。即招標單位發出的標書。

(二)邀請招標。即招標單位向三家或三家以上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單位發出邀請。第十壹條招標單位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編制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清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經濟法律和政策。招標單位不能編制工程量清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工程量清單編制單位應當對其編制的質量和深度負責,不得同時接受招標單位的招標咨詢等活動。第十二條招標單位不得與招標單位串通,妨礙公平競爭,不得要求招標單位墊付工程款。第三章招標第十三條在本省依法註冊的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等單位。,可以參加與其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建築工程投標。

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簽訂合作合同,明確雙方和主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主承包商應當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第十四條參加投標的單位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內向投標單位提交投標申請書。同時,還應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單位簡介等文件。第十五條招標單位應根據招標文件的內容和要求,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

投標書必須有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招標人應將投標書密封,並在規定時間內送達招標人。

投標截止時間後,招標人不得變更招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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