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經旅行社或者助手盡到合理註意,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遊者說明後,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包價旅遊機構應當將扣除支付給地接社或者履約協助人員的不予退還的費用後的余額返還旅遊者;變更合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返還旅遊者。
二、旅遊合同簽訂前後有哪些註意事項?
1,看合同必備要素是否齊全。根據《旅遊法》和《旅行社條例》必須在旅遊合同中載明的事項,主合同中沒有體現的,必須在行程中體現。行程是合同的附件。旅遊者壹經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旅行社不得隨意更改行程。
2.看合同的壹些特殊要素。比如出境遊要收取導遊小費,壹定要提前在合同中約定收取標準;如果條例規定出境遊必須派領隊,合同中必須有相關約定;大多數旅行社通常將境外遊和出境遊委托給地接社,旅行社有義務在合同中告知遊客地接社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3.註意合同中是否有工商部門認定的“霸王條款”(如“人數不夠,提前五天通知我社,全額退還團費,不予補償;或者我社有權加入其他旅行社同團旅遊),無需提前通知)。如果有,可以和旅行社協商。如果沒有,可以選擇另壹家旅行社參團。
4.註意行程中的相關條款是否與合同條款相沖突。行程單作為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要註意行程中的相關條款是否與合同條款相沖突。
5.註意網上支付團購的合同簽訂。如果是合法的旅行社通過電子商務參與旅遊,必須與參與的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如果不具備旅行社資質的網站,通過團購的方式收取費用,交由旅行社經營,那麽在加入旅行團之前,壹定要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避免在旅行團多的情況下,承擔旅行社的責任。
6.善用談判權。對於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旅行社應在雙方提供的合同中留有“特別約定條款”的位置,以供協商。如果旅遊者認為合同中印刷、制定的某些內容不合理,必須提出異議,通過充分協商進行修改。或者有需要照顧的老人小孩,穆斯林食物中的少數民族成員等等。在遊客中,需要補充壹些特殊約定。如果旅行社拒絕屈服於明顯不公平的合同,遊客有權選擇不加入這個旅行社團。
7.註意旅行社的經營資質和經營範圍。比如出境旅遊壹定要由有資質的旅行社組織,臺灣省旅遊壹定要由臺灣省內有資質的旅行社組織,否則會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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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