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具體實施麗江古城保護規劃;
(三)組織或協助有關機構對麗江古城民族傳統文化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四)麗江古城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和完善;
(五)征收麗江古城維護費並依法管理和使用麗江古城保護資金;
(六)組織麗江古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培訓、學術研究和對外交流;
(七)依法集中行使麗江古城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方案由麗江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麗江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古城和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麗江古城的保護工作。第七條麗江古城的社區建設、社會治安、消防、食品衛生和保潔工作,按行政區劃由屬地主管部門負責。不足資金由麗江市人民政府補貼。第八條利用麗江古城資源從事商業、旅遊或者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麗江古城維護費。具體收取方式和標準由省價格、財政部門規定。
麗江古城保護資金由古城維護費、政府投資、古城國有資本收益、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組成。麗江古城保護資金應當存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麗江古城保護,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條保護土著居民的民俗習慣,鼓勵他們在麗江古城居住。居住在麗江古城的土著居民家庭,由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第十條麗江古城的建設活動應當按照保護規劃進行,保持原有的總體布局、形式、風貌和風格。
麗江古城實行分區保護,保護範圍分為保護區、建設控制緩沖區和環境協調區。保護區的建設控制緩沖區和環境協調區的具體範圍,由麗江市人民政府在編制麗江古城保護規劃時確定並公布。
保護區內的歷史建築禁止拆除,改造房屋和設施、調整功能配置時必須保持外觀完好;在建設控制緩沖區內,不得建設與古城功能和性質無直接關系的設施。確需改建或者新建的,其性質、體量、高度、色彩、形式應當與相鄰部分的特征相壹致;環境協調區內不得進行與古城環境不相容的建設。第十壹條麗江古城居住建築由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根據其保護價值劃分為重點保護居住建築、保護居住建築和壹般居住建築,並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保護和恢復補貼。第十二條未經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批準,不得修繕、重建麗江古城內的建(構)築物。
麗江古城的街、巷、門應根據歷史條件和功能進行維護和修繕。
對影響麗江古城市容和行人安全的斷墻、危房,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鑒定,並按照鑒定結果要求業主予以整修,業主整修確有困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禁止在麗江古城安裝太陽能、遮陽篷、遮陽篷等影響麗江古城風貌的設施。第十三條麗江古城因通信、電力、有線電視、給排水、消防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挖掘道路和河道的。,應當提出挖掘修復方案,向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實施。第十四條麗江古城的電力、電信、有線電視和給排水設施,用戶不得擅自接入。確需進入的,應當經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批準,並按要求組織施工。第十五條加強麗江古城水源、水系和水環境的保護。禁止覆蓋、分流、堵塞現有水系,縮小水體橫截面。不要隨意在河上造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