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保護律師合法權益,規範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雲南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
協會的英文名稱是雲南省律師協會,簡稱YNLA。
雲南省各州(市)可根據需要成立州(市)律師協會。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律師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依法執業提供服務。
本協會的宗旨是:通過管理、教育和監督,規範會員執業行為,提高會員執業道德和能力,發展律師事業,促進國家法治建設和社會文明進步。
第四條本協會在雲南省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下,依法獨立開展工作,並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職責和責任
第五條本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證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規範的律師行業管理制度和懲戒規則;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規範化建設;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五)開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六)負責會員註冊和日常管理,對律師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七)制定律師繼續教育計劃,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繼續教育;
(八)組織管理應聘律師的實習活動,並對實習生進行考核;
(九)受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調解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的糾紛,受理律師投訴;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壹)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促進律師福利事業發展;
(十三)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支持律師依法執業;
(十四)協調與相關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的關系;
(十五)獎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十六)司法行政部門和上級律師協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成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取得雲南省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協會個人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取得雲南省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分所、公司律師事務所(部)為協會的團體會員。
各州(市)律師協會是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通過我會團體會員申請執業為律師的實習生,為我會預備會員,接受我會管理。
第7條個人成員享有的權利:
(a)在協會內的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協會的工作有知情權、監督權和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業務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的權利;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文化體育活動和享受協會提供的福利待遇及其他服務的權利;
(五)本協會信息資料和設施的使用權;
(六)有權通過本局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對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合法執業的權利,以及接受本協會援助的權利;
(八)對協會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申請復核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規定的權利;
第八條個人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職業規範和標準;
(四)接受本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並按規定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
(六)承辦協會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七)自覺維護律師行業聲譽,維護會員之間的團結;
(八)遵守協會會員管理規定,按規定繳納會費;
(九)接受和執行協會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相關行業規範規定的義務。
第9條集團成員的權利:
(壹)享有參加協會組織的會議、學習、業務研究和經驗交流等活動的權利;
(二)享有使用協會信息和設施的權利;
(三)有權通過本局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對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有權獲得本會對律師事務所管理的指導和幫助,有權請求本會調解其內部糾紛;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六)對協會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申請復核的權利;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10條集團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按規定辦理團體會員登記手續;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
(四)教育和引導會員個人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五)組織個人會員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六)制定和實施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規範的內部管理機制,並報證監會備案;
(七)為會員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八)組織和參加律師責任保險;
(九)加強對實習律師的管理和對其執業活動的評估;
(十)按規定繳納團體會費和收取個人會費;
(十壹)接受本協會的評估、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本協會委托的工作。
(十二)律師事務所接受並執行本協會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
第四章國會
第十壹條雲南省律師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律師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修改章程並監督實施;
(二)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通過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六)審議重大資產管理和處置方案;
(七)審議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理事會提交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個人選舉產生或者互選產生。
本省選出的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為本協會的當然代表。
第十三條律師代表應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水平,在行業內享有良好聲譽,有事業心,熱愛律師事業,未因執業受到行政處罰和行業紀律處罰,未受過刑事處罰。律師代表的人數、比例和選舉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十四條律師代表任期五年,從每屆律師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開始,至下壹屆律師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結束。律師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律師代表應當在任期內定期聽取所在選區會員的意見和建議,認真履行對協會重大決策進行調研論證、督促決策落實、監督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會長、按時出席律師代表大會等職責,建立代表提案和反饋機制、代表培訓和履職監督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律師代表在任期內行使下列職權:
(a)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表決權、質詢權、提案權、提案權和罷免權;
(二)聯系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律師代表在任期內兩次不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或者不履行代表職責的,自動喪失代表資格,由理事會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律師代表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律師代表大會年會每兩年舉行壹次。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應由理事會決定。
下列事件發生時,應當自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壹)三分之壹以上律師代表書面聯名提議;
(2)理事會的決定。
第十九條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全體律師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律師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律師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章程,必須有全體律師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議的律師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每屆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在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在雲南省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下,成立本協會換屆選舉工作機構,負責換屆選舉的有關事宜。
第二十壹條每屆律師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應當在全體律師代表選舉產生後兩個月內舉行。
律師代表大會召開前,應當召開預備會議。主席團成員和執行主席由預備會議從全體代表(包括特邀代表)中選舉產生。預備會議由現任主席或現任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主持。
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審議提請代表大會表決的事項,確定理事、副會長、會長人選。主席團負責召集和主持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經本協會辦公室審核確認,特邀代表可以應邀列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專門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20名以上(含20名)代表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提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請代表大會審議。
提交律師代表大會的議案在提交代表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律師代表大會會議期間,20名以上(含20名)代表可以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各專門委員會和業務研究委員會書面提出質詢,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部門,受質詢部門負責人到會答復。提出問題的代表可以對答復發表意見。
第二十五條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單獨或者聯名向本會提出議案、意見或者建議。由本會秘書處決定為議案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討論,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提出議案的代表;對於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並將情況以適當方式反饋給提出意見和建議的代表。
第二十六條律師代表大會會議表決和通過議案,主席團決定采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進行表決。
第五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的所有理事組成。在本省擔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理事的律師是本省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理事候選人。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律師代表大會的決定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任期與律師代表大會相同,在下屆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理事會之前,理事會將行使職權。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的義務,維護律師協會的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監督和建議。董事兩次不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不履行董事職責的,董事會應當提交律師代表大會審議罷免其董事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州(市)律師協會會長符合本省律師代表大會個人代表條件的,為當然理事,經選舉產生後,代表團體會員擔任理事。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壹)召集律師代表大會並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四)審議通過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訂行業規範和規章制度(應當由律師代表大會制定的除外);
(六)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劃、會費預算計劃和上壹年度的決算報告;
(七)聽取院長、副院長的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八)選舉和建議罷免雲南省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
(九)增補或更換執行董事、副總裁;
(十)提請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需要提交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修改或者廢止的行業規範和規章制度;
(十壹)其他應當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董事會由行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三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雲南省司法廳的提名,任命秘書長;根據秘書長的提名,任命副秘書長;
(二)決定成立本協會的專門委員會和業務研究委員會;
(三)執行理事會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
(四)決定提前或推遲召開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五)決定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六)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七)討論和決定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若幹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常務理事會成員連任不得少於三分之壹。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選或罷免執行董事。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以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主席應行使以下權力:
(壹)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簽署律師協會的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執行副總裁協助總裁工作。必要時,可以受會長委托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律師協會的工作。
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者三分之壹以上常務理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執行董事壹年內兩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或不履行執行董事職責的,由理事會提請理事會審議罷免執行董事的任職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名單報雲南省司法行政機關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章執行機構
第三十五條協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執行機構,具體負責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承擔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構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由常設理事會任命,對常設理事會負責;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應履行下列職責:
(壹)主持執行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三)決定執行機構的部門設置,決定聘用或解聘執行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制定和執行執行機構的內部規章制度;
(五)提請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者解聘除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
(六)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部門的關系;
(八)完成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專門委員會和業務研究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根據行業自律管理的需要,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
專門工作委員會是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工作機構,負責研究、審議、起草律師行業相關自律規則和建議,處理相關事務和咨詢。專門委員會的設立、職責、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協會設立若幹業務研究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應當按照成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工作的業務規範和標準。
各業務研究委員會設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業務研究委員會的設立、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八章獎勵、處罰和爭議調解
第三十九條協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為律師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予以懲戒。
第四十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協會將分別給予通報表揚、表彰和授予榮譽稱號,並可給予物質獎勵:
(壹)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做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者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開拓律師業務領域,並取得顯著成績的;
(五)改進立法和司法工作,為律師行業的改革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被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和工、青、婦等社會組織授予榮譽稱號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壹條會員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行業予以處罰:
(壹)違反有關律師執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違反律師職業規範的;
(三)違反《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及本章程;
(四)違反相關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
(五)其他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應予懲處的行為。
除對上述行為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外,協會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責令其會員限期改正違規行為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勞動教養的種類包括:
(1)訓誡;
(2)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4)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十三條律師協會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必須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在作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律師協會有權向有權處罰其會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行政部門提出建議。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雲南省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律師協會會員權利。
第四十四條會員獎懲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第九章經濟費用
第四十六條本會的資金來源包括:
(壹)會費;
(2)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根據雲南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協會堅持取之於律師,用之於律師的原則,有利於促進雲南律師行業科學協調發展,滿足律師行業管理需要。理事會將提出會費繳納的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提交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有關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會員必須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州(市)律師協會代協會收取地方會員的會費,協會向州(市)律師協會和直屬律師事務所收取會費。
對截留或拖欠會費的下級律師協會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第四十九條會費按年收取,會員應當在年度考核前向協會繳納會費。各州(市)律師協會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協會繳納會費。
第五十條會費用於下列支出:
(壹)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會等會議;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和獎勵會員的費用;
(三)律師行業宣傳、國際國內交流;
(四)組織律師專業培訓,為會員提供專業信息,資助青年律師和資深律師培訓;
(五)專門委員會和業務研究委員會的活動;
(六)開展會員福利,資助有特殊困難的律師;
(七)律師協會執行機構正常運轉;
(八)律師協會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項目;
(九)支持經濟不發達地區律師業的發展;
(十)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的社會福利項目和其他與全行業發展相關的項目支出;
(十壹)經常務理事會批準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十壹條協會應當設立單獨的會費收支賬戶,常務理事會每年根據審計報告作出會費收支決算報告,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向會員公布,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雲南辦事處和常駐律師,經批準設立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雲南辦事處和常駐律師,應當接受雲南省律師協會的監督和管理。如在業務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公認的律師執業準則的行為,壹經發現,協會將向雲南省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三條雲南省律師協會專用會徽由兩個同心圓、五顆五角星和三組代表律師的L形圖案組成。會徽以藍色為主色調,外圈用粗體和中英文標註“雲南省律師協會”字樣。這個標誌象征著由雲南律師組成的雲南律師協會。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律師制度,在中國* * *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正在開拓和成長。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修改章程:
(壹)《律師法》或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修改後,本協會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相抵觸的;
(二)協會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規定的事項不壹致,需要修改的;
(三)律師代表大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均含本數。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應當報雲南省司法行政機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社團登記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