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違法行為是無證經營,違反了《種子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即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禁止偽造、塗改、買賣或者出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第二種違法行為是經營假種子,違反了《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偽劣種子。《種子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七條還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可以吊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三條應當載明種子生產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品種和地點,種子經營的範圍、有效期限和有效區域等內容。
前款所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禁止偽造、塗改、買賣或者出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經營偽劣種子。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以下種子為假種子:
(壹)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本品種的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的種子的;
(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
以下種子為劣質種子:
質量低於國家標準的;
(二)質量低於標註指標的;
(三)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因生產、銷售假種子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該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該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壹)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或者出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被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