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的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以提高行政執法的社會效果。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組織、監察、人事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
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自己的權限領導本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指導下壹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領導本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第五條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遵循政府領導、部門負責、職權法定、權責明確、監督有效、責罰相適應的原則。第六條行政執法單位之間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和職能分工的職責爭議,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會同編制部門協調解決。第二章行政執法職責第七條行政執法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市、區縣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首長對本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承擔領導責任。第八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將本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並與其他執法單位配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權限和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執法機構和具體執法崗位。
新法頒布實施或者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廢止後,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及時對執法職能和職責進行相應調整,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第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主體和依據,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確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以政府名義向社會公布。公布方式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分解落實的執法權限和執法責任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其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公布方式由行政執法單位決定。第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組織實施,需要相關行政執法機關配合實施的,主要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動聯系相關配合機關,配合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執法。第十壹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壹)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三)行政執法人員學習培訓制度;
(四)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五)規範行政執法制度;
(六)行政執法統計報告制度;
(七)罰沒財物收繳管理制度;
(八)行政執法文書制作和歸檔制度;
(九)行政執法案件報告和處理制度;
(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十壹)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十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十三)其他制度。第十二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制定法律知識和行政知識學習培訓計劃,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第三章監督檢查第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各行政執法單位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監督檢查的內容:
(壹)組織領導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
1.行政首長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
2 .行政執法責任制納入本機關目標責任綜合考評;
3 .制定並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
(二)行政執法責任的分解。
1.梳理行政執法依據;
2 .分解行政執法責任;
3 .確定行政執法責任。
(三)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相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