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服務機構必須做好計劃生育宣傳培訓、避孕藥具發放管理和節育技術等服務工作。
衛生、醫藥、工商部門應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服務工作。第四條生育子女必須辦理《生育證》。
壹對非農業人口夫婦只允許生壹個孩子;農業人口(包括屬於農業人口的女方)經批準可以有計劃地生育第二個子女。
出生間隔必須在四年以上。因年齡原因需要縮短生育間隔的,應當經自治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第五條非農業人口生育二胎無生育證,農業人口生育第三胎無生育證。
非農業人口生育二胎無準生證,農業人口生育三胎無準生證。
沒有出生證明的懷孕屬於計劃外懷孕。
計劃外生育無《生育證》。第六條自治縣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申請辦理《生育證》,經單位審核後,由自治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
農業人口、城鎮居民、鄉(鎮)所屬單位的幹部職工,應當到所在鄉(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辦理《生育證》。
《生育證》有效期為壹年,超過期限不能生育的,必須更換新證。第七,年滿24歲的婦女生育第壹個孩子的年齡較晚。晚育的非農業人員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產假在國家規定的產假之外增加15天。產假視為出勤。農業人口實行晚育的,夫妻雙方免交3年保留金。第八條計劃生育手術、人工流產休假30天;引產假42天;輸精管結紮術休假7天;輸卵管結紮休假30天;放置宮內節育器後休假7天;休假2天。在規定的假期內視為出勤。
人工流產伴有宮內節育器或輸卵管結紮術的,引產伴有輸卵管結紮術的,休假天數可以合並計算。第九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輸精管結紮獎勵50元,放置宮內節育器獎勵10元。幹部、工人的獎金由所在單位發給;農業人口和城鎮居民的獎金,由鄉(鎮)用計劃生育費支付。第十條生育壹個子女後,對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給予壹次性獎勵100元;從辦證當月起,獨生子女每月領取保健費10元,直至子女年滿14周歲。
獎金和保健費,夫妻雙方都是幹部職工的,夫妻雙方單位各承擔50%;壹方是幹部、工人,另壹方是農業人口或城鎮居民的,由幹部、工人所在單位支付;臨時工、合同工由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直至合同期滿;雙方為農業人口和城鎮居民的,由自治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所在鄉(鎮)繳納;壹方屬我縣的,按上述規定承擔50%。第十壹條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生育兩個女孩後,壹方實施輸精管結紮術或生育壹個孩子並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自治縣獨生子女和青少年養老保險條例》和《農村純女性家庭夫妻養老保險辦法》辦理保險。
終身不育或終身只生壹個孩子的幹部職工,退休時增發5%的養老金。第十二條在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技術服務、科學研究和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或者個人所在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三條實施計劃生育絕育手術後,因子女死亡或其他原因需要康復的,經自治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免費實施輸精管結紮術,其他費用自行承擔。再教育後有多余子女的,應當支付復通手術費用,並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第十四條經自治縣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鑒定為計劃生育手術事故造成的後遺癥和並發癥,必須在指定的醫療單位治療。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原手術單位支付,非責任事故的醫療費用和補助由自治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從計劃生育費中支付;造成受檢者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由自治縣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進行鑒定,定級後按有關規定給予壹次性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