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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自治州境內列入國家、省、自治州保護範圍的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

亞洲象、印支虎、野牛、白頰長臂猿、浣熊、鹿、蜥蜴、孔雀等珍稀野生動物是重點保護對象。列入國家級保護範圍的野生動物名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

本條例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皮、毛、肉、血、骨、蹄、齒、角、蛋、尾、內臟及其制成品。第三條自治州、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各鄉(鎮)、村辦事處(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落實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責任制。第四條自治州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設立野生動物救護站,其主要職責是:

(壹)接收、救助幼小動物和受傷、傷殘、走失、饑餓的野生動物;

(二)接收依法沒收的野生動物;

(三)按規定處理野生動物。第五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野生動物保護基金。該基金主要用於保護野生動物造成的人畜傷亡和農作物損失的補償以及保護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管理。基金來源:

州、縣(市)財政撥款;

(二)上級撥款;

(三)州、縣(市)留用的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四)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補償;

(五)辦理野生動物案件的罰沒收入;

(六)社會各界和國際保護組織的捐贈。第六條自治州各級自然保護區、瀾滄江防護林帶、風景林區和野生動物棲息地、繁殖地為保護區。在禁獵區內,禁止壹切狩獵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第七條保護野生動物生活和棲息的環境。禁止破壞保護野生動物的巢、穴、洞及其他汙染和破壞行為。

在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生存和棲息地環境中,需要設立旅遊景點、觀測點、觀景臺等設施的,必須報經自治州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發放許可證。第八條保護野生動物可能對人、畜、農作物和其他財產造成危害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預防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個別多次造成人畜傷亡的猛獸,由州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州人民政府批準後作特殊處理。

個別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時,可以采取驅趕、捕捉等防衛措施,並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國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因保護野生動物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獲得補償,補償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禁止獵捕、殺害保護野生動物。

禁止以任何借口燒山打獵、趕山打獵或者派人打獵;禁止使用軍用武器、地炮、土炮、炸藥、毒藥、鐵夾、紐扣、地栓、陷阱、煙霧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器具。

禁止非保護區管理人員和執行公務人員攜帶任何槍支進入自然保護區和禁獵區。第十條運輸、攜帶、郵寄、托運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市)境的,應當持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向縣(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野生動物運輸許可證。

無證運輸、攜帶、郵寄或者托運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沒收。野生動物交由野生動物救護站統壹飼養或放生,野生動物制品交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統壹處理。第十壹條禁止收購、出售、加工和利用受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

賓館、飯店、餐館和個體飲食攤點(點)禁止經營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第十二條收購、加工、出售未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必須經國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營業執照,憑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第十三條經批準捕捉、收購、利用和出售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第十四條對執行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照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政處罰標準執行。

(二)汙染、破壞保護野生動物巢穴、洞穴及其棲息地或者未經批準在保護野生動物生存、棲息地環境內設置旅遊景點、觀測站、觀測臺等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攜帶槍支、獵捕工具進入自然保護區、禁獵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沒收槍支、獵捕工具和漁獲物;有漁獲物的,處以相當於漁獲物價值八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物的,罰款二千元。

(四)為非法獵捕者提供武器、彈藥、交通工具或者參與運輸、倒賣、窩藏、散發贓物的,沒收贓物、獵捕工具、交通工具,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無證或超範圍運輸、攜帶、郵寄、托運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沒收實物,並處實物價值五至十倍的罰款。

(六)無證收購、加工、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在賓館、飯店、餐館和個體飲食攤點經營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實物價值三至八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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