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驗的實踐經驗,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而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7月1日頒布試行,第六章第五十六條。
第壹章
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了給輕傷鑒定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司法鑒定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壹定程度的損傷或者部分功能障礙,但尚未構成重傷,不屬於輕傷。
第三條損傷程度的認定應當以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損傷及其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並進行綜合分析評價。
第四條鑒定人應當是法學家或者具有司法鑒定能力的人;也可以受聘或受司法機關委托擔任主治醫師以上職務。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查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運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章
頭部和頸部受傷
第五帽筋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20平方厘米(兒童10平方厘米);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為10 cm2(兒童為5 cm2)。
第六條頭皮銳器傷累計長度8 cm,兒童累計長度6 cm。鈍傷累計長度6 cm,兒童4 cm。
第七處簡單顱骨骨折。
第八條頭部損傷確診為暫時性意識障礙,對近期發生的事情健忘。
第九條眼部傷害
(壹)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功能;
(2)單純眼眶骨折;
(3)淚器部分損傷和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功能;
(5)損傷導致視力下降,雙眼矯正視力下降至0。7以下(視力下降0。2)以上,壹只眼矯正視力下降至0.5以下(比傷前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受傷後視力下降壹級。
輕度視野缺損;
(6)外傷性斜視。
第十次鼻外傷
(a)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線性骨折伴明顯移位;
(2)鼻部損傷明顯影響鼻部外觀或功能。
第十壹耳損傷
(壹)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壹耳廓缺損占壹耳10%,或兩耳廓缺損占壹耳15%;
(2)外傷性鼓膜穿孔;
(3)外耳道損傷引起的外耳道狹窄;
(4)單耳聽力損失41 dB,雙耳聽力損失30 dB。
第12條口腔損傷
(a)口腔和嘴唇損傷影響面部、發音或進食;
(二)兩顆以上牙齒脫落或折斷;
(3)口腔組織器官受損,影響語言、咀嚼或吞咽功能;
(4)唾液腺損傷伴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顴骨骨折或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受損至開口度(上下門牙距離)小於3 cm。
第十四條面部軟組織單個傷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為3厘米),或傷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為4厘米)或頜面貫通傷。
第十五條面部外傷有明顯疤痕,單處長度3厘米或累計長度4厘米;單個面積為2平方厘米或累計面積為3平方厘米;影響面部的色素變化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面神經損傷造成部分面肌麻痹,影響面容和功能。
第十七條頸部軟組織單個創面長度5厘米或累計創面長度8厘米。
不符合前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18條頸部損傷顯示窒息跡象。
第十九條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食管。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肢體軟組織挫傷占全身表面積的6%以上。
第二十壹條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為65438±00厘米(兒童為8厘米)或總創口長度為65438±05厘米(兒童為65438±02厘米);傷害感覺神經、血管和肌腱,影響其功能。
第二十二條創傷性皮膚缺損需要植皮。
第二十三條手部傷害
(1)1根指骨(不包括第2至第5根指骨)粉碎性骨折或2根指骨線形骨折;
(2)缺半個指關節;
(3)損傷後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掌骨完全骨折。
第24條足部損傷
(1)兩指骨骨折;
(2) 1趾關節缺失;
(3)兩根普通骨頭的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跗關節脫位。除了撕脫性骨折。
第二十五條四肢長骨骨折;骨骺骨折。
第二十六條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導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和會陰損傷
第二十七條軀幹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軀幹傷口按第二十壹條處理。
第二十九條軀幹穿透未傷及內臟或重要血管、神經。
第三十條胸部外傷致氣胸、血胸或大面積單純性皮下氣腫,無呼吸困難。
第三十壹條胸部受擠壓,有窒息跡象。
第三十二條肩胛骨、鎖骨或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肋骨骨折(單純肋骨線性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性乳房損傷導致壹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喪失;壹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閉合性腹部損傷確診為胃、腸、肝、脾或胰腺損傷。
第三十六條外傷性血尿(紅細胞鏡檢>;10/高倍視野)持續兩周以上。
第三十七條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到65438±00平方厘米(兒童酌情處理)或血腫兩周內不能完全吸收。
第三十八條陰莖挫傷引起的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液;壹個睪丸脫位、扭轉或萎縮。
第三十九條會陰、陰囊傷口長度2厘米;陰莖傷口長度為1 cm。
第四十條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肛管狹窄。
第四十壹條陰道裂傷、子宮或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因難產造成孕婦流產的傷害。
第四十三條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脫位;創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時間內可以恢復。
第四十四條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傷害
第四十五條燒傷和燙傷
(A)燒傷占據身體表面積
淺ⅱ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在0.1%以上。
(二)頭、手、會陰二度以上燒傷,影響容貌、容貌或活動功能。
(3)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凍傷按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電燒傷伴有意識障礙或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外傷引起的異物留在深部軟組織。
第四十九條各種損傷和出血出現休克前的癥狀和體征。
第五十條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壹條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壹條。
第五十二條其他物理、化學和生物損傷,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補充規則
第五十三條未達到該標準的各類傷害,不能簡單累加為輕傷。如果有三種損傷接近這個標準,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本標準中所有註明“以上”或“以下”的數據均包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危害他人健康的司法鑒定。
第五十六條本標準自1990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