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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第三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遵循保護教育與預防矯治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各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協調機構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相關社會組織、學校、家庭、村(居)委會等。* * *參與預防青少年犯罪。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和資助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社會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負責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實施;

(四)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經驗,樹立和表彰先進典型。第六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協調機構由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等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青團、婦聯、關心下壹代工作委員會等單位組成。其工作職責:

(壹)制定並組織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計劃;

(二)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協調機構報告工作;

(三)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落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工作;

(四)推進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和使用。第七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 * *團委,負責日常工作。其工作職責:

(壹)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收集、分析、統計和交流工作;

(二)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傳和培訓;

(三)開展調查研究,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建議;

(四)負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協調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二章教育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防止未成年人因輟學違法犯罪。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招生計劃、教育資源配置等方面創造條件,保障本行政區域外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學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並將其納入教育督導體系。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開展校園普法工作,* * *青年團、少先隊應當配合學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第十壹條學校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法制教育內容,聘請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經驗的人員擔任兼職副校長或者法律輔導員,並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兼職法制副校長或法律輔導員應當協助學校制定法制教育計劃,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

學校每學期應當組織法制講座,結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和典型案例,開展多樣化、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兼職法律副院長或者法律顧問的專業培訓。第十二條學校應當配備心理咨詢教師,對未成年學生或者個別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咨詢和幫助。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制度,引導和幫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習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和相關法律知識。第十四條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對其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賭博、吸毒、流浪、賣淫、嫖娼和網癮。

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互聯網,拒絕不良網絡遊戲和暴力、色情等信息。配備網絡設施的學校應當配備網絡輔導員,並采取安全過濾等技術,防止未成年人接觸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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