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具體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允許商業銀行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在充分評估房地產企業信用風險、財務狀況和聲譽風險的基礎上自主決策,與優質房地產企業開展以保函替代預售監管資金的業務。
二、保函只能用於置換依法設立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監管限額內的資金。房地產企業應當按照《關於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建府[2022]16號)的規定開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購房人繳納的定金、首付款、商業銀行發放的按揭貸款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等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監管賬戶內的資金達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的監管額度後,房地產企業可向商業銀行申請出具保函置換監管額度內的資金。保函的置換金額不得超過監管賬戶內保證工程竣工交付所需資金的30%,置換後的監管資金不得低於監管賬戶內保證工程竣工交付所需資金的70%。
三。監管額度內資金撥付使用時,開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銀行(以下簡稱監管賬戶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告知出具保函的銀行,由出具保函的銀行督促房地產企業補足監管賬戶內的差額資金(撥付資金比例×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 且保函金額應相應減少,以確保監管賬戶中的資金始終不低於工程竣工交付所需資金金額的70%。 房地產企業未補足監管賬戶內差額資金的,擔保金額不予調整。
四、商業銀行應合理確定保函期限,確保其與項目建設周期相匹配。工程竣工交付或商品房工程所有權首次登記完成後,保函相應失效。
五、監管評級為4級以下或資產規模低於5000億元的商業銀行不得開展保函替代預售監管資金業務。商業銀行不得向作為銀行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關聯方的房地產企業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出具保函替代售前監管資金。
六、商業銀行在出具置換預售監管資金保函時,應參照開發貸款的信用標準,充分評估房地產企業的信用風險、財務狀況、信譽風險、項目銷售前景和剩余價值,對經營穩定、財務狀況良好的優質房地產企業開展置換預售監管資金保函業務。對於債權債務關系復雜、涉及訴訟糾紛多、對外擔保金額過大、建設進度明顯低於預期的項目,應謹慎出具保函。如果項目主體與總承包商存在關聯關系,應充分評估項目風險。保函全額納入房地產企業及其關聯集團統壹授信額度。
七、商業銀行應通過保證金、房地產企業反擔保等增信措施防範保函業務風險,並按規定提取風險資本和風險準備金。
八、房地產企業提供商業銀行出具的保函後,可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求釋放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相應金額的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應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做好必要的審核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研究同意後,向監管開戶銀行發出撥付指令。監管賬戶銀行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劃撥指令劃撥資金,並等額調減賬戶管理額度。
九、在保函有效期內,如果監管賬戶內的剩余資金不足以支付工程款,開證行應在保函金額內扣除賬戶內剩余資金後立即支付差額。如發生預付款,發卡銀行應及時向房地產企業采取追索措施,確保債權安全。墊付資金要足額計提,分類存放,不得隱藏風險。
十、各地不得強制商業銀行出具保函,不得將出具保函與當地預售資金監管資質掛鉤。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應當為商業銀行開展以保函替代預售監管資金的業務提供必要支持。
十壹、房地產企業應按規定使用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並優先用於項目建設、償還項目到期債務等。,不得用於購買土地、追加其他投資、償還股東貸款等。房地產企業應按約定承擔補充監管賬戶資金的義務,確保項目建設資金充足。
十二、各地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管理,嚴肅查處房地產企業違規使用資金的行為。監管開戶銀行和發卡銀行發現房地產企業違規使用資金或者預售資金撥付後未及時補足差額資金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聯合約談、行政處罰等措施,督促房地產企業糾正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