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壹,可以申請多少次民事再審?
民事再審只能申請壹次。壹審法院作出新判決,不服壹審第二審判決的,仍有權上訴。二審法院不能發回重審,必須作出判決。如果不服二審判決,不能上訴,可以直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或者向二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提起民事抗訴再審,屬於申訴。上級法院應組織聽證,決定是否受理申訴。
二、民事訴訟壹般分幾次進行。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因這些活動而產生的訴訟關系。壹般情況下,壹個案件的單次審理只能定案壹次。審判的時間長短或天數因具體案件而異。第壹次開庭應中止審理時,同壹案件將開庭兩次。法律沒有規定民事訴訟案件的開庭次數。只要案件需要審理,法院可以開庭幾次。法律只規定了審判時限。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即同壹案件通常通過壹審、二審終審。二審發回重審的,壹審法院將重新判決。如果不服二審判決,有權上訴。如果不服二審判決,必須作出判決。如果不服二審判決,不能上訴。可以直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與二審法院同級的檢察院申請提起民事抗訴再審,屬於申訴。上級法院應組織聽證,決定是否受理申訴。綜上所述,由於每個民事訴訟案件都不壹樣,壹般情況是壹個案件壹個開庭結案。開庭數的審理要從實際出發,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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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06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207條
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