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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兒園被父母遺棄是犯罪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遺棄罪是指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遺棄罪定罪後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構成要素:

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受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限於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幼、病或其他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還規定了家庭成員應當履行的贍養義務。有能力負擔卻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侵犯了家庭中老、幼、病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的平等權利。遺棄往往會對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被社會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打擊遺棄犯罪行為,有助於形成贍養老人少的良好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無獨立生活能力,應當贍養而拒絕贍養的行為,情節惡劣。所謂老、幼、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下列情形的人:

(1)因年老、殘疾、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齡小或智力低下不能獨立生活的。

除了有這種情況的家庭成員,不存在遺棄的問題。

1,行為人必須有贍養義務。這是本罪的前提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有義務贍養哪些家庭成員。贍養義務是基於三個家庭成員之間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贍養與被贍養、贍養與被贍養、撫養與被贍養。

孩子壹出生就自然開始,這是無條件的。父母對子女的贍養義務是社會賦予的義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既是社會義務,也是法律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義務、兄弟姐妹對弟妹的撫養義務也是如此,但這種義務的產生必須符合法律條件。子女有要求父母贍養的權利:在壹定條件下,孫子女有要求祖父母贍養的權利,兄弟姐妹有要求兄弟姐妹贍養的權利。對於另壹方來說,有贍養的義務。這壹義務必須針對未成年子女、孫輩、孫輩或兄弟姐妹,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也包括在內。

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是無條件的法律義務。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夫妻雙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完全平等。任何壹方既有支持對方的義務,也有要求對方支持的權利。所以形成了壹種贍養和受贍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狹義的贍養關系。夫妻關系必須以夫妻關系為基礎,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壹種人身和財產關系。這種婚姻關系壹旦終止,也就終止了。

至於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是社會賦予的義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從父母需要子女贍養的那壹天起,這種義務就是無條件的。在壹定條件下,孫子女對祖父母、孫子女的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贍養義務也是如此。父母有贍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壹定條件下,祖父母、兄弟姐妹有贍養孫子女和兄弟姐妹的義務,孫子女和兄弟姐妹也有贍養祖先的義務。

遺棄罪

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的義務。但是,行使這壹義務的前提條件是,因年老、體弱或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或行動不便,需要贍養、照料和照顧。

2、行為人能夠負擔但拒絕贍養,能夠負擔,是指經濟能力獨立,能夠滿足本人、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當時,當地標準)。行為人是否有承擔能力,這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其收入、支出情況具體認定。如上所述,這裏所謂的贍養,應該廣義理解,包括長輩對晚輩的贍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夫妻之間的贍養。具體來說,所謂教養,是指在壹定條件下,父母對子女的關心和幫助,祖父母對孫輩的照顧,祖父母對孫輩的照顧,兄弟姐妹對弟妹的照顧,社會教育等方面。所謂贍養,是指在壹定條件下,子女對父母、孫子女對祖父母、孫子女對祖父母、兄弟姐妹對兄弟姐妹在生活和精神上的關心和幫助。所謂贍養,狹義上是指夫妻之間在生活上的支持以及其他方面的關心和幫助。“拒絕扶養”是指行為人拒絕履行長輩對晚輩的扶養義務、晚輩對長輩的扶養義務和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具體表現就是不提供幫助,離開依賴者或者把依賴者放在自己無法支持的地方。在行為內容上,拒絕贍養不僅指不提供經濟供給,還包括對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不給予必要的生活照顧。“拒不贍養”客觀上揭示了本罪的犯罪行為為不作為,即消極不履行贍養義務,如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經濟來源的父母不承擔經濟供給義務,子女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承擔照顧義務。

3.遺棄必須達到惡劣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換句話說,情節惡劣與否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罪的情節惡劣:因遺棄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受害者沒有生活,流離失所,因被遺棄而被迫沿街乞討;因為遺棄,受害者被逼得走投無路,被迫自殺;行為人經多次教育拒不改正,使被害人的生命處於危險境地;遺棄手段非常惡劣(如遺棄中的毆打、咒罵、辱罵)等等。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且有贍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樣條件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沒有法定的相互扶養義務,相互之間沒有關系,就不會出現遺棄的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定贍養義務是: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贍養教育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相同,但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父母應負擔其必要的生活、教育費用的壹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死亡的祖父母有贍養義務;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拒絕贍養沒有法定贍養義務的遠親,不應認定為遺棄罪。但是,根據立法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如果有下列情形,應當認為是壹種權利義務撫養關系:被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撫養長大的人,對被撫養人負有撫養、扶助的義務;在長期生活中形成的道義上的贍養關系,如老保姆漠視待遇,多年幫雇主撫養孩子、做家務,雇傭壹個方言人贍養她的晚年生活等,都應該得到確認和保護。

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即明知應當履行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拒絕贍養的動機各種各樣,比如有的把老人當成負擔拋棄;有的以離婚為借口拒絕撫養孩子;有的拋棄子女,為再婚創造條件;有的為了逼對方離婚,拋棄妻子或丈夫。總之,逃兵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或者其他卑鄙的動機。

相關法律: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未成年人有撫養義務,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拒絕扶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三十壹條第(二)、(三)項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予以沒收,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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