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刑罰目的”,是指國家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的目的,即國家刑事立法采取刑罰作為對付犯罪現象的強制措施及其具體適用和執行的預期效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體制的改革和依法治國方略的積極實施,結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我國刑法體系的特殊性,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壹直在討論關於刑罰目的的各種意見:
第壹,絕對主義的刑罰目的論
絕對主義刑罰目的論認為,刑罰是對犯罪人的必然懲罰,也就是說,刑罰是犯罪的必然結果,犯罪是促進刑罰的必要條件。所謂“絕對主義”,是指懲罰只是因為犯罪行為的發生而受到懲罰,因此不應追求任何其他目的,具有壹元論的特征,也稱報復或報應。這種學說分為狹義的報應和贖罪。
狹義的報應論主張從意義和因果報應的選擇上闡述,認為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邪惡的行為,就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由於行動者對正義的起源持有不同的看法,形成了天意報應、道德報應和法律報應三種學說。
(1)天意報應認為上帝是正義,上帝是正義的化身,國家是上帝的象征。罪行違背了上帝的意誌,應該受到上帝,也就是國家的懲罰。這種觀點的代表是德國法學家斯塔爾。它把法律等同於宗教,混淆法律,借用虛幻世界中的神聖意誌來包裝國家的法律,懲罰犯罪。現在看來純粹是忽悠人民。
(2)道德報應認為正義的基礎是道德,犯罪行為是不道德的、不正義的。如果行為人違背了道德觀念,當然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是,道德和法律是辯證聯系的,但兩者也有很大的區別。如果只把對道德行為的反駁作為懲罰的目的,就有點過於苛刻和形而上學了。
(3)法律報應,又稱法律報應。認為正義的基礎在於法律,犯罪是對法律的違反,懲罰是對犯罪的法律報應,是理性的要求。除了犯罪原因,紀律處分不追求其他目的。
2.贖罪認為,懲罰的目的是使犯罪者受到部門的懲罰。由於刑罰的痛苦,犯罪人可以從犯罪的過去中解脫出來,即刑罰具有消除罪惡的功能,所以刑罰的輕重要考慮到行為人的性格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二,相對主義刑罰目的論
相對主義刑罰目的論認為,對罪犯行為結果的懲罰是相對的,而不是必然的。它認為懲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和維護社會利益。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可以免除不必要的處罰。因此,它被稱為相對主義,也被稱為目的論或功利主義。
1.壹般預防。他認為,刑罰的目的是防止社會普通人犯罪,因為大多數犯罪都是由貪婪引起的,國家的刑罰、量刑和執行是用來讓人們知道刑罰的痛苦大於犯罪的貪婪,使他們對自己所知道的感到恐懼,不敢觸犯刑法。主張這種觀點的人可以分為三派:恐嚇派、心理強迫派和警惕派。
特別預防措施。這壹派認為,懲罰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懲罰的人在未來實施某種犯罪行為。這種主張可分為改良主義和防禦主義。
3.雙面預防。雙面預防也主張壹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相結合,值得我們現在借鑒。
第三,折衷主義
兼收並蓄也叫綜合。它調和了絕對主義和相對主義的思想,即在看待刑罰時,認為刑罰中存在報應因素和預防因素,但綜合上述對絕對主義和相對主義的分析,可以看出,即使他們魚與熊掌兼得,也達不到理想的刑罰狀態。
四、中國法律對刑罰目的的觀點
我國刑罰理論主要有三種:刑罰的根本目的、直接目的和理想目的。
(壹)懲罰的根本目的
對於刑罰的根本目的,中國法學界也是眾說紛紜。其中,學者甘認為,“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可以鞏固和發展有利於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社會關系和法律秩序,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學者何炳松認為,刑罰的根本目的是“通過適用刑罰來預防犯罪,保衛社會主義社會。”當代刑法專家馬克昌認為,“中國規定、適用和執行刑罰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宗商》中提到的中國刑罰的根本目的可以概括為“預防犯罪,保衛社會”。
(2)懲罰的直接目的是預防犯罪。
我國刑罰的直接目的是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
1.特殊預防。它認為懲罰的目的是防止被懲罰的人再次犯罪。
(1)提高那些犯過罪的人。
我國《勞動改造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監獄法》第三條有明文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刑罰的目的是懲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兩者兼而有之,通過懲罰對犯了罪的人進行積極改造,然後發揮其對社會的回饋作用,使其悔悟行善,即國家有責任使犯了罪的人悔悟行善。
(2)消滅適用死刑的人。
現實生活中,不可饒恕的敵人少之又少,他們對我們社會方方面面的影響是無法見證的。為了制止這些社會分子危害我們的社會,懲罰必須使他們在這個時候從社會中被消滅,所以對他們適用死刑也是合適的。這也是達爾文“適者生存,優勝劣汰”的進化論的核心,以此來保留我們社會中的合法公民,消滅我們社會中極其邪惡的敵對分子。
2.壹般預防。指的是防止沒有犯罪的人犯罪。預防的壹般對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犯罪分子以外的社會成員。主要包括:壹、警示和震懾社會不穩定分子;二。教育和鼓舞群眾,防止不穩定分子犯罪;三。安撫受害者,防止報復。
3.特殊預防與壹般預防的關系。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是對立統壹的,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整體。他們反對的理由是,特別預防的對象是犯罪分子,而壹般預防的對象是非犯罪分子。他們團結壹致的原因是他們都在預防犯罪。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有助於實現懲罰,達到有效預防犯罪的目的。
(3)刑罰目的的理想理論
當代中國刑罰的理想目標是實現中國的和諧社會。因此,刑罰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是實現刑罰的根本目的,我國刑罰理想目的的實現是以刑罰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為基礎的,這是我國依法治國的要求和目標,也是我國科學發展觀的目的。因此,刑罰的直接目的、根本目的和理想目的應分別對待,刑罰的理想目的應占據重要地位。
刑罰的理想目的是實現刑罰的預期效果,這是治家之本,是構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和動力。刑罰的各個環節都是為了人民的權利,人民權利的實現是我們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更能彰顯我國人民權益的真實內涵。構建和諧社會,完善法治國家,依法治國,將推動中國和諧社會的真正邁進。和諧社會的刑罰理想目的是刑罰和諧,是死刑的慎用,即中國訴訟法學大師陳光忠先生倡導的“少殺慎殺”,以提高訴訟效率,懲罰犯罪,保障人權。這壹觀點足以說明刑罰的理想目的,因此刑罰是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體現。刑罰的不可饒恕性和審慎性運作是刑罰目的的理想境界,它能更好地實現最初的法律目的,維護統治階級的最大利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權,更好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