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身傷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但仍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065438+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文,指出要及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鼓勵正當防衛。
它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壹,正當防衛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第二,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
第三,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壹定限度。
正當防衛(又稱自衛)是大陸法系刑法中的壹個概念。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但仍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緊急避險、自助行為都是權利自助的方式。
擴展數據:
德國刑法典1871第53條規定:“出於自衛而實施的行為不應受到懲罰。所謂正當防衛,是因為對正在發生在自己或他人身上的不正當侵害的拒絕。不可或缺的辯護。雖然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程度,但這是因為演員的尷尬、恐怖和驚慌。至於逃出防衛範圍的,不罰。”
現行《刑法》第32條規定:
(1)自衛並不違法。
(2)為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的防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第三十三條規定:“辯護人因恐懼、害怕、驚嚇過度防衛的,不負刑事責任。
《奧地利刑法》第3條規定:
(1)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身體、自由或財產免受眼前的、緊急的不法侵害而作為必要的防衛人,並不違法。但如果被害人沒有受到多大傷害,其防衛明顯不等於造成防衛的加害人,則不視為正當防衛。
(2)超過應有程度的防衛,或者明顯不相稱的防衛,如果純粹是由於驚慌、恐懼或者驚愕,應當以超過因過失而發生的程度處罰,並對其過失行為有處罰規定。"
第34條將“在類似於防止責任或非法原因的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行為視為量刑時的特殊減輕理由。
瑞士刑法典第33條規定:“任何受到非法攻擊或可能受到直接攻擊的人以及任何其他人都有權以與這種情況相當的方式防禦這種攻擊。過度自衛者,由法官酌情減輕,因過於激動或驚慌而過度自衛者,不予處罰。”
日本1907刑法典第36條規定:
(1)為了維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采取的必要行為,以及為緊急不當侵害而采取的行為,不予處罰。
(2)行為超過防衛限度的,可以根據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百度百科-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