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動性更強
在美國首次公開發行最明顯的好處是在發行中籌集的資金,同時給公司的投資者、管理者和員工帶來更多的流動性。公司在選擇上市地點時,要考慮證券交易所的交易量和交易量,以保證其股東能夠獲得足夠的流動性,為公司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值得註意的是,雖然其他海外上市地的上市要求可能沒有紐約證券交易所或納斯達克嚴格,但其證券的流動性相對較低。因此,雖然如上所述在其他交易所上市可能更容易,但股東實現其投資價值的能力和公司未來融資的可能性將受到限制。從並購的角度來看,有限的流動性會降低企業證券的價值。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是世界上流動性最強的兩個證券交易市場。
2.廣泛的股東和投資者基礎
公司應關註不同上市地投資者的不同集中度,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長期投資者和短期投資者、境內投資者和境外投資者,以及投資者是否集中在某些行業,如高科技、金融行業或房地產開發。公司應選擇的上市地的投資者基礎應與公司的業務及其未來發展計劃相稱。在美國上市後,公司將面對更廣泛的投資者,既有個人投資者,也有機構投資者,既有美國投資者,也有國際投資者,投資領域非常廣闊。廣泛的投資者基礎有助於提高公司的知名度,進而可以進壹步激發更多人對公司股票的興趣。壹旦進入美國證券市場的現金池,公司可以建立廣泛的股東基礎,確保公司所有者結構的平衡和多樣性。
3.更多的研究和分析師關註。
公司能否被權威研究人員和證券分析師對公司所在行業和業務的了解和關註,對於提升公司形象,活躍公司股票交易非常重要。美國證券交易所市場上許多世界知名的分析公司,如花旗集團、德意誌銀行、高盛、摩根大通、雷曼兄弟、麥格理、美林、摩根士丹利、瑞銀等。,與普衡律師事務所保持日常業務聯系。國際財經媒體,如CNN、彭博財經、華爾街日報、金融時報等主要媒體也將報道美國市場和在美國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因此,公司在美國上市將吸引更多分析師和媒體的關註,有助於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場份額,從而獲得有利的競爭地位。
4.提高公司的聲譽
美國監管機構執行的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司治理標準,使美國證券市場成為世界上管理最嚴格、透明度最高的市場。在美國上市後,公司所要求的透明、準確、及時的報告、嚴格的上市要求和公司治理標準,不僅大大增強了投資者對這些上市公司的信心,也提高了上市公司本身的聲譽。
5.更有吸引力的“股票貨幣”
在美國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以用他們公開交易的證券來收購其他公開交易的公司或私人公司。這種貨幣形式對潛在收購目標的股東更具吸引力,也使買方能夠設計更靈活的M&A交易結構。在美國上市的公司公開交易的股票有很多用途,比如購買更多的資產,拓展新的市場,用股票支付員工,招聘更多的人才。股權貨幣還可以維持公司的現金流,提供稅收優惠,為目標企業的所有者或員工創造更多樣的激勵機制。
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劣勢主要包括:
1.持續披露和報告義務
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須遵守重要的披露和報告義務,例如,股東和公眾投資者必須始終充分了解公司的業績、財務狀況以及對公司有或可能有重大影響的任何事件。中國公司要想成為美國證券法下合格的“外國私人發行人”,必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提交年度報告表格20-F,需要詳細說明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發展情況(包括公司原表格F-1註冊聲明中多項內容的更新)。如遇特殊重大事件,應提交表格6-K狀態報告。此外,公司的董事、部分經理和重要股東可能需要向證監會提交報告,說明他們持有的公司證券以及他們與公司證券的交易。遵守中國證監會的報告義務需要大量的時間和財力。為了收集和準備要披露的信息,我們需要投入更多的公司資源,聘請更多的律師、審計師和其他外部顧問,這將造成長期而可觀的成本。美國證券交易所對美國上市公司施加的持續披露和報告義務比其他海外交易所施加的義務要重得多。然而,值得壹提的是,作為外國私人發行人,該公司可以免於履行通常要求美國國內發行人履行的某些義務。例如,外國私人發行人不需要遵守美國證券交易法1934及其修正案第14條-征求代理投票和該法第16條的規定-並提交10-Q表格的季度報告。因此,與美國國內發行人相比,外國私人發行人的披露和報告義務減少了。
2.法律風險和訴訟風險
根據美國聯邦證券法,在紐交所和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對在首次公開發行註冊聲明、定期報告、股東通訊、新聞發布和其他公開披露中的重大虛假陳述或遺漏負有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不僅限於公司,還延伸到公司的董事、經理和控股股東。特別是在市場形勢不明朗,上市公司股價出現大幅波動或下跌時,無論是公司經營變化還是其他原因導致的,都可能導致公司股東提起訴訟,指控公司及其董事或經理存在證券欺詐行為。可以說,美國法律對股東的保護使得這類訴訟在美國比在其他國家更容易提起,因此也更普遍。由於這些潛在的責任風險,美國上市公司必須為其董事和經理全面投保責任保險,這是計劃在美國首次公開發行的公司需要考慮的另壹項成本。在美國上市的公司也受到《反海外腐敗法》的監管,該法規定,公司或其任何經理、董事、員工或代理人,或代表公司行事的任何公司股東,為了獲得或維持業務而向任何外國官員、政黨或政治官員候選人行賄,都是非法的。《反海外腐敗法》中“賄賂”和“外國官員”的定義非常寬泛,美國的監管機構最近加強了對涉嫌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行為的管理。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反腐敗條款可能會受到嚴重的刑事處罰,包括對公司最高200萬美元的罰款,對公司經理、董事、員工、代理人和股東最高6.5438億美元的罰款,以及最高5年的監禁。違反《反海外腐敗法》也可能導致額外的民事責任。由於中國企業的業務活動在很大程度上涉及政府機構,因此中國企業遵守《反海外腐敗法》的規定更具挑戰性。
3.高成本
首次公開發行的成本非常高,尤其是在美國。在美國上市的成本通常包括承銷折扣、會計師、律師和其他外部顧問的服務費。其他包括印制招股說明書和股票證書的費用、聘請轉讓代理人的費用、支付給相關交易市場的上市費用和支付給相關管理機構的備案費用。此外,在美國交易所維持上市的持續成本,包括遵守信息披露和報告義務以及遵守Sao法案所需的費用,也是相當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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