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是調整國防建設和軍事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調整軍事領域各種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法律淵源主要包括:關於國防和軍隊建設、戰爭準備和實施的軍事法律法規等。由國家立法機關及其授權的國家機關制定和頒布。廣義的軍事法還包括國家簽署或承認的國際條約和慣例形成的戰爭法。軍事法壹般表現為對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職能或權力、權利和義務、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的規範。它和國家其他法律部門壹樣,是統治階級意誌的表達,是國家加強國防和武裝力量,保證戰爭準備和實施的重要手段。
立法體制各國的軍事立法體制各不相同,根據其立法權限和法律效力等級,壹般可以分為多個層次。比如蘇聯的軍事立法體制是這樣的:最高蘇維埃立法,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立法;蘇聯部長會議的立法;國防部的立法;各軍種、兵種、軍區立法。美國軍事立法壹般由國會通過並頒布。總統也有權發布軍事行政命令,國防部長有權發布國防部指令,各軍種部長有權發布條例和法令。
內容體系現代軍事法作為調整軍事領域各種社會關系的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基本軍事法和若幹部門法,雖然內容結構因各國具體情況而異。
基本軍事法律。主要規定國家的基本軍事制度,國防領導體制,武裝力量的組成和任務,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方針和原則。例如,美國國會1947年通過、1949年修訂的《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國防領導體制、武裝力量的構成以及各級國防機構的權責劃分。軍事基本法對其他軍事法律的制定具有直接的指導作用。
軍事組織中的法律規範。規定國防和武裝力量的體制編制,各級軍事組織的職能、職責和權限,以及武裝力量內部人事管理的內容。
兵役的法律規範。規定作戰原則、作戰行動、作戰指揮、作戰勤務等。包括各種戰鬥條例、戰鬥勤務保障條例等壹系列法規。
兵役和動員的法律規範。規定國家的基本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權利和義務,士兵的招收和退役,軍官的招收和退役,預備役部隊的建設;規定國家在戰爭、戒嚴、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招收士兵,征用各種軍用物資。
軍事教育和訓練中的法律規範。規定現役人員和職前人員應當學習軍事知識和技能。包括壹系列關於國防教育、軍校教育、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的法律法規。
軍事管理中的法律規範。規定部隊的日常工作秩序、生活管理、組織紀律、隊列行動、內部關系和對外關系。
軍事經濟中的法律規範。規定國防經濟、軍事後勤建設和後勤保障的內容。
國防科技法律規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條例,
生產、采購、儲存、維護、管理等各個環節。
軍人權益保護的法律規範。規定了軍事設施、國防專利、軍用不動產的保護,現役軍人、文職人員、退休、傷殘、犧牲人員及其家屬的褒揚、撫恤、優待和安置等。
軍事司法中的法律規範。包括軍事刑法和軍事刑事訴訟法。
戰爭法。以國際條約和慣例的形式,用於調整交戰國之間、交戰國與中立國或非交戰國之間的關系,以及保護平民和戰爭受害者、限制作戰手段和方法的壹些原則和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