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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壽保險中,如果法律規定了期限

(1、自動保費支付條款2、不可否認條款3、年齡誤傳條款4、寬限期條款5、復效條款6、不沒收現金價值條款7、保單貸款條款8、紅利條款9、自殺條款10、賠款可選條款分別如何在保險理財中使用?)

1.自動支付保費條款的基本內容

保險合同生效壹定時間(壹般為壹年或兩年)後,如果被保險人未能按時繳納保費,保險人將自動以保單項下累計責任準備金支付保費。對於這種提前支付的保費,被保險人應按照與保單的貸款條款相同的原則還款並支付利息。在保險費支付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從應付保險費中扣除提前支付的保險費和利息。預付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退保金數額時,保險合同終止。自動交費條款是可選的,即只有在保險合同中包含自動交費條款,且被保險人同意或不反對的情況下,保險人才能用責任準備金支付保費。否則,保險人未經投保人同意就動用責任準備金支付保險費,投保人退保時可能得不到退保金,侵害了投保人的利益。規定自動支付保險費的目的是為了避免保險單無意中失效。為了防止過度使用該條款,有些保險公司會限制使用次數和每次使用的間隔時間。

2.保險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為由解除合同或者拒絕賠償。

3.年齡錯報條款:是指在簽訂合同時發現被保險人真實年齡被錯報,並據此在保單中記錄錯報,允許投保人更正,甚至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允許保險人采取相應措施的合同約定。

4.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按時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的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支付第壹期的保險費,人身保險合同壹般不生效),保險合同在寬限期內(壹般為30天或60天)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會負責,但會從保險費中扣除所欠保險費。寬限期結束後投保人仍未支付保險費,且無其他約定的,自寬限期結束的次日起,保險合同無效。

如果保單所有人在寬限期屆滿時未能支付保險費,且保險合同中沒有其他約定,則保單無效,中止執行。另外,對於萬能壽險來說,如果保單沒有足夠的現金價值來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費用,那麽保單也是無效的。但是,中止保單不同於終止保單,被中止的保單在壹定期限內仍然可以申請復效。

6.長期壽險合同的非沒收現金價值條款是根據其儲蓄性質制定的。壽險發展初期,並沒有規定保單到期後是否賠付保單中積累的現金價值,而是由保險公司自行決定,這樣被保險公司沒收的現金價值就成為壹大利潤來源,對投保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1861年,馬薩諸塞州立法機關通過了最初的《不可沒收現金價值法案》。這部法律規定,保險費應當以延長期限人壽保險的形式支付,即應當以保險單中累積的現金價值購買延長期限人壽保險。

7.保險公司可以以保單中的現金價值作為抵押,向保單所有人發放壹年期貸款,保單規定了貸款利率。貸款金額及其利息以保險年度的現金價值為限,逾期利息計入貸款金額。如果債務總額等於或超過現金價值,則保單無效,但保險公司必須提前31天通知保單所有人。債務包括未支付的保險費和貸款,包括應計利息。根據我國簡易壽險規定,保險期滿兩年後,投保人可憑保單向保險公司獲得貸款,貸款額度以退保金額的90%為限。

8.分紅險保單每年都會派發紅利,紅利是保單持有人分享的保險公司利潤。紐約州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每年將確定並分配保險單中應計的分紅盈余”。自然,不分紅的保單裏是沒有這個條款的。

9.自殺條款壹般規定,在有死亡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生效後壹定期限內(壹般為壹年或兩年)排除被保險人的自殺死亡,保險人不支付保險費,只返還部分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合同生效壹定期間後,被保險人自殺死亡,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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