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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如何提高審判控制能力

但是審判中也會遇到各種問題,難免捉襟見肘。所以說到如何掌握並形成系統的試控能力,確實需要學習並不斷總結成功和失敗的經驗。作為壹名審判第壹線的老法官,可以說是既有成功的經驗,也有失敗的所得。現在結合自己的審判實踐,談談如何提高審判控制能力。審判是人民法院訴訟活動的中心環節,是保證審判過程和結果公正、公平的重要審判形式。審判的功能決定了它在訴訟活動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通過在法庭上對證據的審查判斷,為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對於壹個法官來說,關鍵因素是他是否有駕馭審判的能力,這將直接影響審判的質量和社會效果。駕馭審判的能力首先是嚴格執行程序法的能力,這就要求法官認識、理解並善於運用法律;在更深層次上,駕馭審判的能力也是壹種運用法律方法分析和判斷法律事實的能力。這種能力要求法官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即掌握法理學、邏輯學、心理學和法哲學的知識,形成以人文思想為指導的法律意識和執法理念,具有平和、有序、寬容待人的優秀品質。因此,可以說,審控能力屬於來源於實踐並指導實踐的知識能力、思維能力和道德品質的綜合。第壹,學會運用法律方法在法庭審判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正所謂“術業有專攻”,每個職業都有自己區別於其他職業的本質特征,每個職業都有自己適合完成職業目的的職業方法,法律職業也是如此。法律方法是法律職業者處理案件的專業方法,需要經過專門的訓練和長期的實踐才能掌握。壹個不懂法律方法的法官,不可能是壹個合格的法官。從目前我國法官的法律素質和工作素質來看,還沒有完全達到自覺運用法律方法的水平。壹方面,法學院校對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維的培養還比較薄弱和滯後,另壹方面,司法實踐缺乏法律方法的理論指導。目前,最高法院提出人民法院要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這就意味著法官要運用專業的法律方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達到提高審判效率和效果的目的。在法庭審判中運用法律方法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首先要學會找法,即在現行法律體系的眾多法律規則中尋找適用的法律,或者在沒有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根據現行法律體系的框架和結構尋找適用於本案的法律原則;其次,要學會解釋法律,即對選定或確定的規則進行解釋,根據立法意圖和立法目的所指向的範圍確定其含義,用最通俗的語言向當事人解釋;第三,學會運用,即將上面發現和解釋的規律運用到糾紛中。以上三步是法官運用法律方法解決實際問題的基本能力。認定事實也需要法律方法,也需要法官運用法律方法,因為這個事實不是另壹個事實,案件中認定的事實是法律事實,不等於客觀事實。法律事實發現的形成和確認,只能由法官依據經驗規則、邏輯推理、自由心證、證據考量,甚至司法直覺等壹系列法律方法來完成。因此,只有運用法律方法,才能確認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得出恰當的判決,妥善解決糾紛。二、提高法律思維能力法律推理法官在審判中的法律思維是對案件合法性的思考,其重點是對案件合法性的評價。壹個行為,壹個利益,壹個主張,壹個期待,如果合法,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如果是非法的,就應該取締。這就是法律的邏輯,也就是法官的思維,這是在具體案件中的本質反映。提高庭審法律思維能力,首先要啟動壹個以法律權利義務為基本線索的思維過程。其次,法律思維的特征要強調合法性優於客觀性,形式理性優於實質理性,程序公正優於實質公正。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所說,社會正義首先是制度正義,法律正義首先存在於程序正義中。壹個強調正當程序的社會,才是真正的法治社會。法律推理能力是連接法官和法律規則的橋梁和手段。提高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推理能力,就是運用科學的方法和規則,將抽象的法律適用於有證據證明的案件爭議事實,並從中導出解決爭議的意見或建議。這壹過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保證案件糾紛正確解決的前提。提高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推理能力,首先要綜合運用歸納推理、演繹推理和類比推理,並根據案件的特殊性選擇適當的推理方法;其次,提高法律推理能力,必須用辯證唯物主義世界觀和方法觀來指導自己的思維過程。如黑龍江省加格達奇區某郵局郵管員方某,曾與他人合夥開辦郵局,收取、寄送包裹費用,共計收入9.7萬元。壹審法院以郵電由國家專營,個人不得經營為由,判處方賠償經濟損失194000元,並提出行政處罰的司法建議。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認為,方某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但從發展經濟、方便群眾的角度出發,其行為不僅對社會無害,而且減輕了郵局的工作壓力,有利於經濟發展、方便群眾生活。因此,法院運用辯證推理撤銷了壹審判決。第三,提高和加強庭審采信證據(認證)的能力。《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規定,證據應當“查證屬實”、“區別真偽”、“認定有效”,但什麽是認證,如何認證,必須明確。認證是法官在當事人質證後,對當庭出示的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認定。只要證據具備“三性”,法官就會確認證據具有證明力。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是指法官在單壹證據具備“三性”的條件下的判斷;證明力的大小是指法官在比較兩個或兩個以上證明證據後的判斷。在我看來,證明既包括證明力的判斷,也包括證明力的判斷,這樣證明才是全面的。認證可以在庭上做,也可以庭後做。簡單案件可以當庭鑒定,復雜重大案件的壹些證據可以庭後鑒定,要具體分析。為了提高和加強法庭接受證據的能力,首先必須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從誰主張誰舉證,到新證據規則規定的特殊主體舉證責任倒置和舉證時限,法官必須做到心中有數,然後再向當事人說明,為更好地質證、認證奠定基礎。其次,要明確不同證據的證明力,也要明確單個證據和壹組證據在不同案件中的呈現方式,呈現方式的不同會影響證據的證明效果;最後,要明確“新證據”的內涵和認證原則。只有做到以上三點,才能有效提高庭審中的認證能力。第四,註重釋明權在庭審中的運用。法官釋明權是訴訟中司法權衍生出來的壹種職責,即法官的權利和法官的義務,屬於法官訴訟指揮的範疇。法官釋明權在審判中的恰當運用,更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有利於案件爭議的順利解決。解釋權的行使必須以中立、誠實信用和最佳法律效力為原則。五要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庭審前的準備是庭審的前提和基礎,是庭審必不可少的階段。庭審前的準備是否充分,對案件的質量、效果和效率都有很大的影響。審前準備是保證訴訟公正的基石,是訴訟經濟原則的具體體現。特別是對於剛參加審判工作的年輕法官,這方面更要註意。是每個現代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必須認真思考的全新課題。我相信,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們所有的法官都能夠有過硬的技術、高素質、過硬的素質,從而把我國依法治國的方略提升到壹個新的高度。(作者單位: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1頁* * * 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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