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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內部結構主要體現為為什麽結構。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內在結構主要體現在邏輯結構上。

1.定義:人們常說很難定義結構主義的特征,因為結構主義有很多種形式,沒有公分母,大家提到的各種“結構”的含義也越來越不壹樣。但是,如果我們把結構主義在當代各種科學中的不同含義與日益時髦的流行討論中的不同含義進行比較,似乎可以進行全面的嘗試。但是,如果要進行這種綜合,有壹個明確的條件,即必須分別考慮兩個事實上總是聯系在壹起的、在法理學上應該彼此獨立對待的問題:壹個是積極的方面,即這些不同種類的結構主義所包含的結構概念的理想;另壹種是各種不同的結構主義產生和發展過程中的批判意向,伴隨著對當時主導傾向的反對。

在進行這種區分時,我們應該承認,存在壹個可以理解的* * *相同的理想,所有“結構主義者”都已經達到或正在追求;然而,結構主義者的批判意圖是極其不同的。比如在數學中,對某些人來說,結構主義就是反對各個部門從不同的來源中分離出來,同時又因為同構結構的使用而重新找到統壹性;對另壹些人來說,正如在歷代語言學家中壹樣,結構主義主要是拋開孤立的歷時研究,用時間性理論來找出語言的整體系統;在心理學中,結構主義更多的是反對“原子主義”的傾向,因為這種傾向是試圖將整體還原為原始成分之間的某種關聯。在流行的討論中,我們可以看到,結構主義攻擊歷史決定論、功能主義,有時甚至是所有壹般轉向人類主體來解釋問題的形式。

因此,顯然,如果人們想從反對不同意見的角度,從堅持結構主義曾經反對的各種態度的角度來定義結構主義,那麽他們只能找到與科學和思想史上的各種曲折有關的分歧和矛盾。另壹方面,如果以結構概念的積極特征為中心,我們至少可以從所有的結構主義中找到兩個相似之處:壹方面,它是壹種需要內在可理解性的理想或各種希望,而這種理想或希望是建立在壹種結構是自足的公設之上的,理解壹種結構不需要求助於任何與其性質無關的因素;另壹方面,是已經取得的壹些成績。已經到了這樣壹種程度,人們已經能夠得到壹些事實上的結構,而這些結構的使用表明,結構具有某些特征,這些特征是普遍的,顯然是不可避免的,盡管它們是多樣的。

關於第壹個近似點,結構是由各種變換規律組成的系統。作為壹個系統(相對於其組成部分的性質而言),這個轉換系統包含了壹些規律。正是因為有了壹套轉化規律,轉化系統才能保持自身的守恒或豐富自身。而且這些轉化都不是在這個系統的場域之外完成的,也沒有借助外部因素。總之,壹個結構包括三個特征:整體性、轉化性和自我調整性。

關於第二個大概點,結構要形式化。但這可能意味著在發現結構之後很久,或者在發現結構的初始階段之後立即。需要註意的是,形式化表達結構是理論家的任務,但結構本身對於理論家來說是獨立的;這種形式化可以直接用數理邏輯方程表示,也可以通過控制論模式作為中間階段。因此,形式化可能有不同的過渡階段,這取決於理論家的決定。他所發現的結構的存在方式應該在每壹個具體的研究領域得到解釋。

轉化的概念,首先使得為問題劃定壹個範圍成為可能。因為,如果我們要把形式主義這個術語的所有含義都包含在結構的概念中,結構主義就不得不包括所有不是嚴格經驗主義而是轉向形式或本質的哲學理論,從柏拉圖到胡塞爾,主要通過康德,甚至包括壹些經驗主義的變體,比如轉向句法和語義來解釋邏輯的“邏輯實證主義”。但是,按照現在的含義,邏輯本身並不總是包括結構整體和壹些變換規律,“各種結構”:現在的邏輯在很多方面仍然從屬於相當頑強的原子主義,邏輯結構主義才剛剛開始。

因此,在這本小書裏,將僅限於談論適用於不同科學的結構主義,這已經相當冒險了;當然,我們最終會談到人文學科中不同程度地受到結構主義啟發的幾次哲學運動。但是,我們首先要稍微解釋壹下上面的定義,讓人們明白為什麽壹個表面上看起來那麽抽象的像封閉的轉化系統的概念,卻能讓人在各個領域都有那麽大的希望。

2.完整性所有的結構都有自己的完整性,這是不言而喻的。因為所有結構主義者都認同的唯壹對立(用於1節提到的各種批判意向中)是結構與聚合體的對立,也就是那些對所有都沒有依賴性的成分。當然,壹個結構是由幾個組件組成的;但是這些組件受制於壹些可以解釋系統特性的定律。這些所謂的組成規律不能簡化為壹些簡單的加法聯合關系,這些規律把各種性質不同於各種成分的性質的整體賦予整體。比如數學中的整數,並不是孤立存在的。人們不會在任何程序中找到它們,然後將它們合並成壹個整體。整數只是按照數列來表示,數列具有“群”、“體”、“環”等結構性質,而這些性質又與每個數的性質不同。就每個數的性質而言,可以是偶數也可以是奇數,可以是質數也可以被n > 1的數整除,等等。

然而,事實上,這種整體性特征引發了許多問題。這裏只研究兩個主要問題:壹個是關於整體性的本質;另壹個問題涉及到整體是否有壹個成型的過程或預成型的方式。

認為科學認識論的態度可以歸結為兩者在所有領域的選擇——要麽以其結構規律承認其為壹個整體,要麽以幾個成分為基礎的原子論組織,這恐怕是錯誤的。無論是在討論知覺結構或格式塔的格式塔理論,還是在討論社會的整體性(社會的整個階級或整個社會)時,我們都可以看到,在思想史上,人們總是反對以知覺或社會學中的個人主義來看待聯想的先驗假設。在這兩種理論中,似乎只有第二種符合當代結構主義的精神。第壹種理論只滿足於把想做事情的人從簡單到復雜看起來很自然的思想步驟反過來【譯者按:即從感官印象到感性情結,從個體到社會群體等。],並且按照壹種被認為是自然規律的“新興”方式,壹開始不加任何東西,就提出了整體性。當奧古斯特·孔德用人類來解釋人類,而不是用人來解釋人類的時候,當屠爾謙認為整個社會是從個體的匯合中產生的,就像分子是從原子的集合中產生的時候,或者當格式塔學派認為在各種原始的知覺中可以立即看到壹個整體,可以和電磁學中的場效應相提並論的時候,這些人當然是有功的。他們告訴我們,壹個整體不是所有先決條件的簡單總和;但是,他們認為整體先於組成部分,或者是這些組成部分接觸時所獲得的產物。通過這種方式,他們簡化了自己的任務,並冒著拋開合成法則本質這壹核心問題的風險。

然而,在原子論的聯想圖式和湧現論的整體圖式之外,還有第三種立場。這個立場就是操作結構主義的立場。這個立場,從壹開始就采取了重視關系的態度;按照這種態度,真正重要的既不是重要的人必須接受組成部分,也不是重要的人必須接受這樣壹個整體而又說不出為什麽,而是這些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換句話說,就是作曲的程序或過程(取決於人們說的主觀有意操作還是客觀現實),因為這個整體只是這些關系或作曲程序或過程的壹個結果,這些關系的規律就是那個系統的規律。

但這就引出了第二個問題,這是壹個更嚴重的問題;事實上,這是所有結構主義的中心問題:這些由構成程序或過程產生的整體性壹直都是構成的嗎?但是怎麽做,或者由誰來做?還是從壹開始就有(壹直都有?)在作文的過程中?換句話說,各種結構是不是都有壹個形成的過程?還是只有壹個或多或少是永久性的預成型過程?壹方面,存在著無結構的發生論,這是由原子論和經驗主義的結合所假定的已經習以為常的;另壹方面,它主張過程沒有整體性或形式,因此它會不斷地冒險回到以各種先驗形式談論本質、柏拉圖主義或超驗主義的立場:結構主義必須要麽在兩者之間做出選擇,要麽在這些立場之外找到解決方案。然而,正是在這壹點上,最分歧的意見自然產生了——在有這樣壹種意見之前,人們認為不應提出結構與創世紀之間的關系,因為結構在本質上是非時間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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