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
(4)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第四條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討論、決定未成年人保護的重大問題。
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保護未成年人委員會應當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 *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紅十字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第二章家庭保護第六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證他們必要的物質、精神生活和醫療條件;保證未成年人有足夠的休息和娛樂時間;關心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變化和思想道德狀況,及時給予正確引導;不得溺愛、縱容、虐待或懲罰未成年人。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有責任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第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家用乘用車搭載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時,應當配備並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第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愛護未成年人,避免將學齡前兒童單獨留下。第九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參加家庭勞動、社會公益勞動以及各種積極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和社會交往活動,增強其自學、自理和自律能力,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沈迷網絡和電子遊戲;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閱讀和觀看不適宜未成年人閱讀的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賭博、吸毒、賣淫等違法行為;發現未成年人逃學、夜間在外的,要及時尋找;發現誘騙、脅迫、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報告。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並協助有關部門予以糾正。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接受學校和家庭教育機構的指導,學習正確的教育和監護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正確的方法教育、影響和保護未成年人。第三章學校保護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和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和健康素質。
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制度,明確壹名學校負責人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第十三條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言行影響和教育學生,把傳授知識與陶冶情操、形成良好行為習慣結合起來,引導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得對學生實施虐待、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制度,非學校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學校。食堂、學生宿舍、接待室等場所必須配備符合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人員。
學校使用校車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並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校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由合格駕駛員駕駛。校車運載學生時,學校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照管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安全的學習生活設施,食品、藥品、學生服裝等學習生活用品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采購情況應當向家長、學生和學校教職員工公開。
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發生涉及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事件,學校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