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作者簡介
約翰·奧斯汀,英國法學家,是19世紀分析學派的倡導者。因為他的分析法學以孔德的實證主義為基礎,所以他也被稱為實證主義法學家。奧斯汀出生在東英吉利的壹個磨坊主家庭。他早年在軍隊服役。後來留學德國歷史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薩維尼。1818回國後,開始在倫敦執業律師,從事法律研究。1826倫敦大學法學教授。同年去德國學法律,寫講稿。1828年,他回到英國,
壹.作者簡介
約翰·奧斯汀,英國法學家,是19世紀分析學派的倡導者。因為他的分析法學以孔德的實證主義為基礎,所以他也被稱為實證主義法學家。奧斯汀出生在東英吉利的壹個磨坊主家庭。他早年在軍隊服役。後來留學德國歷史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薩維尼。1818回國後,開始在倫敦執業律師,從事法律研究。1826倫敦大學法學教授。同年去德國學法律,寫講稿。1828年,他回到英國,開始在倫敦大學講授法理學。後來1834在英國法學會講課。他的主要作品見於系列講座。奧斯汀的法律思想在19世紀和20世紀初的英美非常流行。20世紀中葉以來,它被凱爾森的純粹法學和哈特的新分析法學繼承和發展。
二、創作背景
19世紀上半葉,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後,法理學的主要任務不再是批判法律,而是服務於建立壹個概念清晰、結構嚴謹、體系嚴密的真正的法律體系,將革命時期所倡導的人權、民主、自由、法治等理念具體化。在這種情況下,分析法學應運而生。它以實在法為研究對象,致力於實在法的邏輯分析,試圖解釋實在法的壹般特征,從實在法中抽象出壹般概念和原則。1832年,奧斯汀主編的《法理學的範圍》出版,標誌著分析法學的出現。這本書是由他在倫敦大學的法理學講座匯編而成的。
三、主要內容
這本書包括壹個介紹,六個講座和壹個結論。內容圍繞以下六個部分進行介紹:壹、寫作目的(引言);二、法律或規則的本質(第壹講);三、神律與三大理論假說(二、三、四講);第四,實際的社會道德規則和隱喻的法律;第五,人制定的實際法律(第六講);第六,修改定義(結論)。其內容概括如下:
在引言中,奧斯汀首先將法律分為四類:神法、人為法、社會道德法和隱喻法。奧斯汀認為法理學的真正對象是人們制定的實際法律,並認為人們制定的實際法律由於人們更恰當或牽強的修辭活動而與其他社會現象相混淆。筆者認為有必要進行區分,以表達本書的寫作目的和基本任務:將人類制定的法律與這些其他社會現象(神法、社會道德、隱喻法)區分開來,基本任務是描述法理學的對象與其相鄰對象的邊界,從而確定法理學的範圍。
在第壹次講座中,奧斯汀重點講述了法律或規則的本質。他首先提出了法律的準確分類:神法和人法。人類的法律分為兩種:有政治優勢的人制定的法律和沒有政治優勢的人制定的法律。前者指的是人們制定的法律的實際存在,後者指的是壹些真實的道德規則。然後奧斯汀在準確的意義上探討了法律的本質。他認為準確意義上的法律是壹種命令,並分析了命令、義務和制裁三個術語的含義。奧斯汀認為命令是意誌的表達。如果壹方不服從另壹方提出的意願,前者就可能遭受後者強加的不利後果。前者的請求是以書面或其他形式提出的。義務是命令對人的約束或限制。當不服從命令或不履行義務時,制裁是可能的不利後果。命令和義務以制裁為後盾。根據這三個術語的含義,他得出結論,“命令、義務和制裁”這三個術語中的每壹個都在解釋相同的含義,而這三個術語是同壹含義的三個方面,對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含義。然後他把具體的命令和規律區分開來,最後總結出沒有命令性質的規律。
在第二講中,奧斯汀主要分析了上帝的律法。他認為神的律法中有些律法對我們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有些對我們來說是晦澀難懂的。人們明顯發現的上帝的律法,是上帝表達或表達的律法和命令。壹種讓人類隱形的神法,就是通過壹個標記通道來宣示神的意誌。關於這個標記通道的性質,有三個假說或理論:1,道德感覺假說,效用理論假說。3.中庸,是功利主義假說理論和道德情感假說理論的結合。在這次講座中,奧斯汀主要介紹了功利主義原則的假設。他認為如果以人類的幸福為標準,可以看到人類的行為會表現出某種傾向。那些沒有明確表達出來的神法,只是從人類行為的趨勢中收集總結出來的。其中,人的幸福就是奧斯汀所說的功利主義原則。最後,作者列舉了對效用原則的主要反對意見:計算效用與效用本身是矛盾的。並回應反對意見,證明功利原則的合理性。他認為功利主義原則是理解造物主隱含命令的唯壹標誌,沒有找到其他標誌就批判唯壹標誌是愚蠢的。而且他認為功利原則是我們行為遵循規則的直接標準,是從人的行為趨勢中推導出來的,所以功利原則與人的行為趨勢是壹致的,真正的功利原則不是簡單地計算行為的後果而是與道德情感相結合的。
在第三講中,奧斯汀闡述了對效用原則的第二個異議:只有通過對人類行為趨勢的觀察和演繹,才能基於壹般效用原則得出人們實際制定的規律,而人類由於能力有限,無法完全正確地認識這些趨勢,所以人們實際制定的規律和規則永遠無法達到造物主的標準,永遠不會完美。然後奧斯汀回應反對意見:基於功利主義原則的規則會逐漸完善並提出解決辦法:發展大眾教育消除偏見和信任權威。
第四講,奧斯汀主要闡述了道德感覺假說和中庸假說理論。奧斯汀認為,道德感覺是用來區分造物主喜歡的人類行為和被禁止的人類行為。它是我們自然本性中的壹個簡單元素,終極事實,具有直覺的性質,所以也叫道德直覺。奧斯汀考察了道德感覺假說的支持推論和前提,指出其前提和推論是盲目的。人類的復雜性決定了道德感受的差異,但功利考慮對某些行為的限制,古今中外都是壹樣的。然後奧斯汀引入了中庸假設理論的學說,認為道德感覺是人們理解造物主的壹些隱含命令的標誌,而壹般功利原則是人們理解造物主的其他隱含命令的標誌。它的理論前提是,就某些類型的行為而言,大多數人的道德感受是壹致的,可以提出壹些理由來推測壹種道德感受是什麽。就其他類型的行為而言,大部分人的道德情感都是分道揚鑣的,所以推測壹種道德情感似乎是不可能的。奧斯汀認為,中庸的假說理論,就像純粹道德感覺或道德直覺的假說理論壹樣,仍然是捉襟見肘的。因為,“就某些種類的行為而言,即使大多數人的道德感受具有相同性或壹致性,但就每個人所想所感的相似性而言,仍然無法解釋特定種類的行為是什麽樣的。最後,奧斯汀駁斥了兩種誤解。他認為功利原則允許我們始終以普遍的快樂或普遍的善作為我們行為的尺度,這可以是我們行為的動機,也可以是我們行為指向實踐的目的。而奧斯汀認為,功利主義原則並沒有使人變成自私貪婪的計算器,而是鼓勵人們追求普遍的善,而不僅僅是自己的幸福。
在第五講中,奧斯汀主要闡述了社會倫理規則和法律在隱喻意義上的顯著特征。他首先把法律分為兩個層次:壹個是準確意義上的法律,壹個是不準確意義上的法律。前者包括神的法律、人實際制定的法律和帶有命令性質的實際社會道德規則。不準確意義上的法律包括現實的社會道德規則和不具有強制性質的隱喻性法律。然後奧斯汀描述了兩個實際的社會道德規則的具體特征。帶有命令性質的現實社會道德規則的顯著特征:它們是強制性的法律,它們既不是由政治上的上級制定的,也不是由擁有合法權利的個人制定的。不具有命令性的實際社會道德規則是由壹般的社會輿論設定的,是由不特定的社會群體針對人們的行為而產生的。然後奧斯汀闡明了神法、人類實際存在的法律和實際的社會道德規則之間的關系是相互的,有時彼此壹致,有時彼此不同,有時彼此沖突。最後,奧斯汀分析了法律的隱喻意義。奧斯汀認為,除了人們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壹詞所指的規則和人們因為明顯的相似性而模糊所指的規則之外,還有其他被“法律”壹詞模糊而寬泛地所指的規則。這些規則,因為模糊的類比或修辭活動,只具有隱喻意義或比喻意義。人們談論低等動物遵循的“規律”,限制植物生產或衰退的“規律”,決定無機物運動的“規律”,都是如此。他指出,“誤用這些‘法’的隱喻性詞語,導致法理學的內容,充滿了模糊的思辨。
在第六講中,奧斯汀主要分析了人們制定的實際法律。他認為,人們制定的實際法律才是法理學的真正對象,其基本特征是:第壹,這類法律是由主權個人或主權集團制定的;第二,對每個社會成員都是強制性的;第三,這種法律的效力取決於君主的權威。同時,奧斯汀分析了主權獨立的政治社會的含義。他認為,如果壹個特定的上級沒有習慣性地服從壹個類似的上級,相反,它獲得了特定社會中大多數人的習慣性服從,那麽這個特定的上級在這個社會中就是至高無上的,這個社會(包括這個上級)就是壹個獨立的政治社會。為了進壹步說明獨立政治社會的本質,奧斯汀討論了三個重要問題:第壹,最高統治的形式。他認為每壹個最高統治都是由壹個人或幾個人統治的。壹個人統治的形式是君主制,幾個人統治的形式是寡頭制、貴族制和民主制。其次,是對主權的限制。作者認為,主權權力不能受到法律的限制,因為如果主權者受到法律的約束,就意味著他屬於壹個更有優勢的主權者。第三,探討了政治社會的起源。作者認為,獨立政治社會之所以存在,在於大多數社會成員習慣性地服從政府,因為政府存在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進人類的幸福。
在文章的結論部分,奧斯汀指出,人們在前面六講中所制定的實在法的定義只是接近於壹個天衣無縫、無可指責的定義,需要進行壹些修正。後來,他修改了定義:它是由壹個主權個人或壹群主權者直接或間接地向壹個獨立的政治社會的壹個成員或幾個成員建立的。
第四,作品的影響
法理學的範圍反映了奧斯汀的立場、觀點和意見。總的來說,奧斯汀在書中提出的諸如法律的本質、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功利主義原則等論點,對現代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成為後來許多實證分析法學家的思想來源。即使在當代,這本書提出的問題仍然是法學研究中的關鍵、核心、引人註目、難以回答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