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甲的侄子丙(對甲有扶養義務)
甲方和乙方簽訂協議:
C投入資金建造13套房屋,其中6套歸C所有,7套歸A所有,並約定在A生前不得變更產權。
1.乙是肯定不可以處分甲的財產的,因為監護人不得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而且協議中約定了在甲生前不得變更財產。如果B擅自處分,將構成違約,C可以勝訴。但是,如果財產被他人善意取得,則無法取回。
2.如果A先於B死亡,如果沒有其他繼承人,財產將由B繼承,因為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侄子無論是否盡到了贍養義務都不能成為繼承人。
3.c確實處於劣勢。最好的辦法是在協議中約定,如果A死亡,C將收回財產,使協議成為附終止支付條件的贈與合同。這種方法是最安全的。也可以立壹份公證遺囑,約定房產由c繼承。
有繼承糾紛怎麽辦?
繼承糾紛是因被繼承人死亡後對死者遺產的爭議而產生的糾紛。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產生的糾紛。都是繼承糾紛。
繼承糾紛可分為兩類:壹類是非侵權糾紛,如因繼承人對遺囑效力、繼承範圍和數額、繼承人範圍和順序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的糾紛。另壹種是侵權糾紛,即侵害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的行為,如:非法取消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資格;隱瞞、挪用或爭奪遺產的行為;非法處置未分割的遺產;非法扣減繼承人繼承份額和遺贈財產數額的;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遺產分割時,不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行為;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繼承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除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這些繼承糾紛可以依法處理。妥善處理繼承問題,避免或減少繼承糾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諧、團結、互助和社會穩定,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試行)》,繼承糾紛包括:法定繼承糾紛(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和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解決方法: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有繼承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自我談判
繼承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份額等達成協議,然後根據協議分割遺產。雖然協商是在爭端所涉各方之間進行的,但必須遵循某些原則:
(1)平等自願的原則。協商並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定必經程序,因此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而且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性原則。明辨是非是協商的前提,判斷是非的標準是法律政策對繼承的規定。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應該是合法的,否則無效。值得註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不能視為違法。
(三)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了達成協議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談判將失去其公平性和合理性,因而不受法律保護。
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諧團結。協商解決完全基於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其家庭紐帶,也有利於迅速徹底解決糾紛。因為繼承糾紛是協商處理,不需要他人調解,也不需要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己通過協商達成的,爭議完全可以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壹個群眾組織。發生繼承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式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互相理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達成後,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協商不成的,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任何壹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註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當事人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壹.作者簡介
約翰·奧斯汀,英國法學家,是19世紀分析學派的倡導者。因為他的分析法學以孔德的實證主義為基礎,所以他也被稱為實證主義法學家。奧斯汀出生在東英吉利的壹個磨坊主家庭。他早年在軍隊服役。後來留學德國歷史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薩維尼。1818回國後,開始在倫敦執業律師,從事法律研究。1826倫敦大學法學教授。同年去德國學法律,寫講稿。1828年,他回到英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