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法律的定義
壹、法律職業和法律的定義
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維有三個特點:
(1)用推理而不是簡單的暴力來解決問題。
(2)必須依法判斷和解決法律問題。
(3)法律問題必須在程序範圍內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來確定和解決。
其中,依法推理是核心。對於法律職業者來說,能否忠於法律,是其職業道德和操守的問題。
2.法律人忠於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須有明確的概念和對象。
(1)法律必須發展成為獨立的規範體系和制度形式,才能成為法律職業者的行為準則。
(2)法律職業者必須提高自己的知識和法律思維水平,才能準確把握法律。
二、法的現象與法的本質
1.從方法論的角度來看,以往的法學理論可以分為三類:
(1)從法律本身理解法律,認為法律產生、發展、變化的根源在於法律本身。
(2)雖然從外部看是法律的根源,但他們都直接或間接地將這種根源歸結於某種精神力量,把法律看作是人類精神普遍發展的產物。
(3)從社會現象相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律的定義。
2.從人類精神的壹般發展來看,有:
(1)神智學。(歷史上最早的觀點)
(2)意誌理論。(比如黑格爾說法律是自由意誌的體現)
(3)正義理論。(古羅馬法學家塞爾蘇斯認為,法律是善良和正義的藝術。)
3.從法律本身來理解法律的有:
(1)規則論。壹般認為,法律是邏輯上自足的規則體系。)
(2)命令式理論。(這種觀點與規則論的相似之處在於都將法律視為規則的體系,不同之處在於規則論認為法律規則的效力來自體系內部,而命令論認為法律規則的效力來自權力。)
(3)判斷理論或預測理論。這種觀點認為,法律是法官判決的預測。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法律不是寫在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而是法官的傾向和意見,法官的辦案意見才是真正的法律。)
4.從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來理解法律現象;
(1)19年底,特別是20世紀初以來,西方法學領域的許多學者開始研究某壹領域社會現象中的法律。
(2)這種觀點,總體上不再把法律看作是脫離社會的鼓勵性想象,而是看作是社會的壹部分,是與其他社會現象相互作用的產物。
5.展示法律本質的過程反映了法律本質的層次性:
(1)法的本質最初表現為法的形式性;
A.法律的正式性體現在法律總是由公共機關按照壹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或批準的。
B.法律的正式性還體現在法律總是依靠正式的權力機制來保證其實現。
C.法律的正式性還體現在法律總是通過正式的表達形式來公布。
(2)法律的本質體現在法律的階級性上:
A.從表面上看,法律體現的國家意誌具有壹定的公共性和中立性。
B.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由於國家是在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歷史時期形成的,必然反映階級對立時期的階級關系。事實上,法律體現的國家意誌只能是統治階級的意誌,國家意誌是被合法化的統治階級的意誌。
(3)法律的本質最終體現在法律的社會性上:
壹、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分析了社會的特征:
a認為法律是社會的壹部分,是社會關系的反映;
B.社會關系的核心是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的中心是生產關系;
c生產關系是由生產力決定的,生產力是不斷發展變化的;
D.生產力的不斷發展最終導致包括法律在內的整個社會的發展變化。
根據這種觀點,國家不是在創造法律,而僅僅是在表達法律。因此,法的本質存在於國家與社會的對立統壹關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