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貫徹實施辦法》(魯201125)規定,威海市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市規定支付的住院夥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停工留薪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9個月本人工資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勞動能力鑒定費;
8.解除或者終止勞動時,以威海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個月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各行業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2。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貫徹實施辦法》
魯號201125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可以由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並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分別支付22個月、18個月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6個月、30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其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殘疾人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為:七級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8個月。
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0%。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全額發放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滿1年,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減少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總額的10%發放;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發放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資金,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