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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並存的情況下。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只能選擇壹種請求,由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122條:“壹方違約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壹規定明確了我國在立法上承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並賦予當事人選擇案由的權利。

所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合同壹方的違約行為同時滿足侵權行為的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發生,違約責任的請求權與侵權責任的請求權發生重疊,形成請求權競合。

選擇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請求權應考慮的幾個方面:

請求權的選擇對當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利益有很大影響。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發生競合時,當事人通過比較選擇行使有利於自己的請求權,訴請法院保護。

(1)看訴訟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

(二)看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發生之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義務的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誌和利益來確定的。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法律義務的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決定的問題。因此,某些形式的雙重違法行為根據侵權法已經違法,但根據合同法可能不違法。當事人對合同提起訴訟的,依法不予賠償。

(3)看賠償範圍。

合同中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賠償,不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法律往往采用“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制賠償範圍。對於侵權責任,損害賠償不僅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還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4)看舉證責任。

在合同訴訟中,受害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違約方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將被推定為有過錯。在侵權訴訟中,侵權人通常不承擔舉證責任,受害人必須證明自己的主張。舉證責任倒置只是某些侵權行為中的特殊現象。此時,選擇違約責任對受害人更有利。

(5)看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壹般為2年,但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1年,在產品質量法中為2年,在環境保護法中為3年,在國家賠償法中為2年。違約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壹般為2年。但質量不合格的貨物未申報、緩交或拒付租金、寄存的財物滅失或毀損的,適用1年的時效。《合同法》第壹百二十九條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因此,被害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訴訟時效。

(6)看責任構成。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並且沒有有效的抗辯,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是侵權責任的前提,沒有它們就沒有侵權責任。

(7)見免責條件。

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不可抗力等。),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但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除外,也可以事先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理由只能是合法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或不可抗力的範圍。

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要註意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各自的構成要件以及發生競合的各種情形,根據當事人的選擇和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進行處理。受害人選擇追究加害人的哪種責任意義重大,因為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構成、形式、範圍、訴訟時效、管轄和舉證責任不同,受害人選擇不同的責任形式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還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不能同時起訴的原因有兩個,即當事人不能獲得雙倍賠償。要求加害人進行雙倍賠償,增加了其不應有的負擔,這顯然是不公平的。當事人的任何壹項債權滿足後,另壹項債權消滅,但如果當事人的任何壹項債權未實現,當事人仍可基於另壹項債權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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