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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糾紛的部門

處理糾紛的部門

在處理糾紛的部門,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與他人產生矛盾和糾紛。發生糾紛時,壹般會先爭取人民調解。如果我們不願意接受調解,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強迫。我們來看看處理糾紛的部門。

處理糾紛的部門1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壹般民事糾紛可以提交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人民調解有哪些方面?

平等自願原則。人民調解必須在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不得強迫。這壹原則的要求,

1.爭議的受理必須建立在當事人的自願基礎上,是各方自願的。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或者不願意接受組織或者個人調解,或者壹方不願意接受調解的,不能強制;

2.在調解過程中,必須耐心細致地對當事人進行說服、開導和勸導,不允許歧視、脅迫、偏袒和壓制;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其邊界、責任、權利和義務必須是當事人自願接受的,不得強加於人。

合法合理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調解民間糾紛。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執行。

這壹原則要求,第壹,人民調解活動必須合法,其調解範圍、程序和工作方式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調解行為應當規範、公正、合理;

第二,人民內部調解的主要方式是用國家法律、黨和政府的政策、社會主義道德來說服教育當事人,使當事人根據法律、政策、道德來明辨是非、分清責任;第三,糾紛調解的結果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不得違反法律、政策和倫理道德的要求,不得以地方性的“地方政策”代替法律,也不得在法律與理性相沖突時,違反法律的規定,尋求無原則地解決糾紛。

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民事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訴訟權利不因未進行調解而受到限制。在調解民事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隨時以任何理由中斷調解,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達成爭議的,當事人仍有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爭議及其協議進行裁決。

處理爭議的部門2有三種常見的爭議類型:

1.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涉及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糾紛。包括婚姻家庭、鄰裏關系、不動產、人身傷害、合同、借款等民事行為引起的糾紛;

2.行政爭議是指各級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的行政爭議和糾紛。包括土地、山嶺、水利、資源權屬、醫療衛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和糾紛;

3.涉法涉訴糾紛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力部門處理案件或問題的方式不滿而引發的矛盾糾紛。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判決或裁定,有的是歷史遺留問題,有的是現實問題,主要是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或行政裁定不服。

民事糾紛有哪些類型?

1.民事糾紛是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就人身、財產關系以及其他屬於民法調整範圍的法律關系發生的各種糾紛。

2.民事糾紛分為兩部分:壹是關於財產關系,二是關於人身關系。

3.民事糾紛包括:債權債務糾紛、房屋產權糾紛、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離婚糾紛、著作權糾紛等。

民事訴訟律師費用誰來承擔?

1.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2)部分勝訴或部分敗訴的,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3)如果* * *與訴訟當事人敗訴,由法院根據訴訟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訴訟費用的數額。

2、訴訟費用負擔的其他情形: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壹條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處理糾紛的部門3種民事糾紛

根據不同的標準,民事糾紛的類型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基於爭議的主體,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公民之間的糾紛。如公民個人之間的婚姻、財產糾紛、買賣糾紛、債務糾紛等。

(2)公民與群體之間的糾紛。如公民個人與某壹群體之間因經濟合同、著作權、債務等發生的糾紛。

(3)群體之間的糾紛。如不同企業之間的債務、合同、商標糾紛等。

2、根據爭議的內容,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姻家庭糾紛。如家庭內部的婚姻情感糾紛、撫養權和撫養費糾紛、財產和收養糾紛等。

(2)鄰裏人際糾紛。鄰裏之間因言語交流、利益沖突或生活瑣事引起的糾紛。如流言蜚語、公共衛生、宅基地等引發的爭吵打架等。

(3)公共生活中的糾紛。如在娛樂、旅遊、購物等公共場所,因不文明行為和言論引發的糾紛。

(4)經濟關系中的糾紛。如公民之間、公民與群體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因借貸、租賃、買賣等引起的經濟糾紛。

3、根據糾紛的表現形式,可分為以下三類。

(1)認知沖突。當事人之間由於對某些權利和義務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的心理沖突。比如在經濟糾紛中,權利義務之爭往往是認識上的沖突。

(2)情感沖突。雙方的分歧導致了情感上的對立。比如夫妻矛盾導致感情沖突,最後導致婚姻糾紛。

(3)會沖突。當事人因為認識和情感的沖突,必然會導致意誌的沖突,甚至會出現互相攻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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