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訴訟中技術障礙的類型
網上訴訟規則涉及的技術障礙包括三類:
首先是當事人的技術能力。其特點是訴訟當事人因為年齡、心智、學歷等原因,缺乏使用網絡訴訟設備的基本能力,比如老年人不會使用智能設備。《網上訴訟規則》第五條第壹款、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缺乏網上訴訟能力或網上審理能力,就包含了這類技術障礙。
第二是技術條件。這類技術障礙的核心特征是技術設備的存在和技術設備本身的良好性能,包括客觀上缺乏相應的技術設備,如視頻設備,以及技術設備不達標,如視頻傳輸速度慢、網絡不穩定、系統故障等。《網上訴訟規則》第五條第壹款、第二十壹條第二款所指的技術條件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網絡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是指此類技術障礙。
第三是公正審判的技術能力。主要是指對庭審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產生負面影響的問題,如網上庭審的地點選擇和設置、燈光選擇、拍攝角度、視頻呈現形式等。《網絡訴訟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環境要素齊全”、“國徽在顯著位置”、“法官姓名、席位在視頻畫面的合理區域”,就涉及這樣的技術障礙。
這三類技術障礙會影響審判的公正性:當事人的技術能力障礙會影響訴訟當事人對網上訴訟的理解和參與;技術壁壘會影響網絡訴訟中的意見表達、證據質證和事實認定;公正審判的技術能力障礙會導致法官的偏見甚至有罪推定。
消除網上訴訟的技術壁壘應用規則
鑒於技術壁壘的負面影響,網上訴訟規則不僅確立了同意-禁止反言規則,還要求在適用條件中註意技術壁壘,將其視為排除網上訴訟適用的重要情形。比如《網上訴訟規則》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當事人意願、技術條件等因素,可以對下列案件適用網上訴訟.....”即技術條件是法院適用網上訴訟的重要評價因素。《網上訴訟規則》第五條第壹款明確將當事人缺乏網上訴訟能力、網上訴訟條件等技術障礙作為排除網上訴訟適用的重要情形。通過考察該條的制定過程,可以看出網上訴訟規則對技術障礙的重視。
《人民法院網上辦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二款曾規定“當事人約定適用網上訴訟,但因個人意誌發生變化、缺乏網上訴訟能力、不具備網上訴訟條件,或者認為不適合網上訴訟等情形,,相應訴訟環節改為線下的,應當在人民法院網上開展相應訴訟環節的五日前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核準。根據這壹規定,當存在技術障礙時,需要經當事人申請,法院批準,才能轉入線下。相比這壹規定,網上訴訟規則更強調法官主動關註技術障礙的責任和義務,而不僅僅是被動接受申請。
此外,《網絡訴訟規則》第二十壹條規定,技術障礙也是適用網絡審判必須考慮的因素,在各方當事人不具備參與網絡審判的技術條件和能力時,排除適用網絡審判。
法官註意義務規則
為了應對網絡訴訟中的技術障礙,網絡訴訟規則強化了法官的註意義務,包括告知義務、時刻註意技術障礙的義務、對特殊群體的註意義務和協助義務。
告知義務。告知當事人網上訴訟的規則和操作方法,可以提高當事人的操作能力,避免操作困難對網上訴訟的影響。對此,《網上訴訟規則》第二條第三款要求強化提示、說明、告知義務;第四條第壹款進壹步要求告知網上訴訟的具體環節、主要形式、權利義務、法律後果和操作方法。
時刻關註技術障礙的義務。根據《網絡訴訟規則》第五條第壹款、第二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審判過程中”發現案件存在技術障礙的,需要轉入線下訴訟或者線下審理。可見,技術障礙不僅是啟動網上訴訟需要考慮的因素,也是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照顧的關鍵因素。法官需要隨時檢查訴訟各方的能力和技術條件。比如在網上庭審過程中,可以隨機詢問訴訟當事人是否能聽到、看到,是否充分表達了觀點。
對特殊群體的照顧義務。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殘疾人不同程度地存在適用網上訴訟的困難。因此,《網上訴訟規則》第二條第四款要求統籌考慮不同群體的司法需求,加強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訴訟引導,提供相應的司法便利。事實上,鑒於網絡訴訟本身的特點,法院和相關部門在適用網絡訴訟之前,應當調查各方的特殊訴求,努力解決可能影響各方有效參與的障礙。
協助的義務。在網上訴訟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技術上的障礙。因此,法院和其他相關部門必須為網上訴訟提供技術支持。根據《網上訴訟規則》第十壹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提交電子材料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協助當事人對線下材料進行電子化處理後導入訴訟平臺。”第2條第1款規定,“加強技術支持”是公平和效率原則的壹個重要方面。對法院來說,可以探索各種“加強技術支持”的方式。比如在線試用,可以配備專門的技術人員,出現故障時,技術人員可以及時幫助解決故障。
豁免規則和在線審判無效規則
當存在技術障礙時,訴訟行為和審判行為必然會受到影響。對此,《網上訴訟規則》定義了兩個基本規則,即免責規則和網上審理無效規則,兩者都強調技術障礙造成的不利後果不能歸責於當事人。
免責規則是指當存在技術障礙使某壹具體訴訟行為無法實施時,不能認定為訴訟主體故意為之的訴訟行為,並作出否定評價。《網上訴訟規則》第25條第2款規定,因技術障礙客觀上不能參加網上庭審的,不能認定為“拒絕出庭”,因技術障礙退出庭審的,不能認定為“退庭”,只有壹般技術障礙導致的法庭畫面中斷,不能認定為“退庭”。
網上審判無效規則是指當存在技術障礙時,正在進行的網上審判無效,但技術障礙前完成的網上審判仍具有法律效力。線上訴訟不同於線下訴訟。當存在技術障礙時,會導致各方的參與能力和程度受損。因此,必須克服技術障礙。《網上訴訟規則》第21條第2款規定了網上審理技術障礙的救濟規則,即當網上審理的案件存在技術障礙,各方當事人不具備參加網上審理的技術條件和能力時,應當轉入線下審理,“已經完成的網上審理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該規定明確了網上審理的有效規則,具有以下特點:壹是網上審理的無效規則僅適用於網上審理,其他網上訴訟形式中的技術障礙不壹定導致無效行為。其次,適用網上審理無效規則的技術障礙只是當事人不具備參與網上審理的技術條件和能力的嚴重情形,其他情形的技術障礙並不壹定導致行為無效。第三,“已完成的在線審理”是指“在技術障礙出現之前”而非“被發現之時”已經完成的在線審理。第四,鑒於網上審理無效規則屬於強制性規範,違反該規則屬於程序法上的嚴重程序違法。
公正審判的技能規則
當事人的技術能力和技術條件對公正審判有明顯的直接影響,而公正審判的技術能力障礙對公正審判有隱性影響。然而,不應低估技術能力壁壘對公平審判的影響。國外的實證研究表明,公正審判的技術能力障礙會削弱無罪推定原則對被告人的保護。網絡庭審中的燈光、拍攝背景、平臺的聲音特征、攝像頭的角度都有可能讓法官認為被告可信度較低或者更危險。這樣壹來,被告人更容易被認定為有罪的人,尤其是當被告人穿著囚服,坐在看守所的鐵柵欄裏接受網上審判的時候。因此,在關註顯性技術障礙的同時,也要更加關註隱性技術障礙。《網上訴訟規則》原則上對此做出了規定。
明確網上訴訟選地規則。根據《網絡訴訟規則》第24條、第26條、第37條的規定:(1)網絡庭審壹般應在網上法庭進行,如需在其他地方進行,需經院長批準;(2)法院人員參加網上庭審的,必要時由法院指定地點;(三)證人網上作證的,應當在法院指定的網上出庭場所和網上作證室進行;(4)被告人被羈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監獄等羈押場所網上出庭;如果他沒有被拘留,他可以在法院指定的地點在線出庭。法院指定網上訴訟場所,有助於統壹網上訴訟場所的技術標準,提高網上訴訟場所的規範性。
明確網上訴訟網站的環保要求。根據《網絡訴訟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庭審參與人參加網絡庭審的環境標準是安靜、不受幹擾、光線充足、相對封閉的場所,網絡信號良好,不會影響庭審的音視頻效果,不會損害庭審的嚴肅性。
明確網上訴訟審判要素要求。《網絡訴訟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網絡法庭的環境要素應當齊全,國徽應當置於顯著位置,法官和席位的名稱也應當呈現在視頻屏幕的合理區域。
總體來看,網上訴訟規則相對原則地規定了公正審判的技術能力。隨著科技的發展,未來可以考慮建立更加統壹的技術標準。比如網上訴訟規則規定,被告人被羈押時,可以在看守所、監獄等羈押場所網上出庭,但本案對出庭場所的環境要求並不明確;對拍攝角度、燈光要求、視頻畫面呈現方式、大小等都沒有明確的提示和指導。實踐經驗成熟時,應制定統壹的技術標準,減少這種軟技術能力障礙對公正審判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