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勞動者心態不良而將其辭退是否合法,取決於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應當符合三個條件:壹是制定應當經過民主程序;第二,內容必須合法;第三,要向勞動者宣傳。?
規章制度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心態不良將其辭退涉嫌違法,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工作壹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如果規章制度符合上述三個條件,而且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會以員工心態不好為由依法予以辭退,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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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用人單位的法律規章制度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
近日,陳海(化名)與玉林某運輸公司勞動爭議壹案已生效,玉州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陳海要求玉林某運輸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壹審判決後,陳海不服提起上訴,玉林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海2003年7月開始在榆林某運輸公司汽車站工作,2010年2月調入榆林總公司保衛處擔任安全員。榆林某運輸公司於2008年3月18日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出臺了內部規章制度《關於修改〈榆林某運輸公司職工獎懲規定〉的意見》(運發〔2008〕36號)。規章制度第十壹條第十二款規定“連續曠工(可以逐月計算)達到5天,壹年內累計曠工時間達到10天。第十四條規定“生產區域內打架、鬥毆、六合彩、賭博的組織者,或者參與打架、鬥毆、六合彩、賭博活動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公安機關拘留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陳海在2008年3月25日簽署了規章制度。?
2010年2月30日,陳海與榆林某運輸公司簽訂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2013年4月25日,在玉林市某小區猥褻譚某,2013年4月26日被玉林市玉州分局處以行政拘留7日。?
鑒於陳海的行為已觸犯法律,榆林某運輸公司進行了轉崗。2065438年5月13日,陳海與玉林壹家運輸公司交接工作。交接後,玉林某運輸公司認為陳海已不在該公司工作,於5月13日下達調令,將陳海從安保部調至人力資源部,並要求陳海於2013年5月20日前到達玉林。?
然而,陳海沒有按要求向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告。在公司多次催促下,公司直到2013年6月3日才能將陳海的工作調動過來。榆林某運輸公司於2065438年6月3日出具[2013]58號文件,認定於2013年4月25日對譚實施猥褻的違法行為,以及其於2065 438+0年5月至2013年6月3日連續曠工。?
陳海向法院起訴,要求榆林某運輸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玉州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玉林某運輸公司制定的《關於修改玉林某運輸公司職工獎懲規定》等規章制度,是該公司制定並下發到公司各部門的,陳海對此也有所了解。作為玉林壹家運輸公司的員工,陳海應該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
2065438年5月17日至2065438年6月3日,陳海拒絕接受公司的崗位調動,未向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到,也未到公司上班。其行為構成連續曠工14天。榆林某運輸公司於2013年4月25日因其曠工及違法違規行為被公安抓獲。?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玉林中院網-用人單位的法律規章制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