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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是否有法律限制媒體對宗教的報道?

我以前是記者,法語出身,現在在考律師,相對來說是對的問題。

嚴格來說,我國沒有真正的新聞法,所以對媒體的管理,尤其是對宗教報道的限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但在實際采訪過程中,記者盡量回避宗教問題。

我們拍電影,涉及宗教問題的題材都要反復審核,還要報臺灣地區領導人批準,因為這個題材很敏感。

不僅如此,國家還出臺了壹系列規章制度,對大眾媒體報道宗教題材的相關註意事項進行限制和提醒。

文件編號[1982]中共中央第19號文規定:“在報刊上發表涉及宗教問題的文章,應當采取慎重態度,不得違反現行宗教政策,傷害信教群眾的宗教感情。學術界應當尊重宗教界的思想信仰,宗教界也應當尊重關於馬克思主義宗教理論的學術研究和宣傳活動。”

3月8日1994、18市委宣傳部、市新聞出版局發布《關於本市新聞出版工作中民族宗教問題的規定》(滬市委宣[1994]120號):

壹、新聞出版單位要高度重視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保障憲法規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禁止在圖書、報紙、期刊、電視、廣播、音像制品和廣告中出版、刊登或者播放違反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損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傷害信教群眾宗教感情,曲解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

二是民族宗教問題宣傳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新聞出版單位的領導幹部、編輯、記者和節目主持人要認真學習和掌握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了解民族宗教問題的基本知識,了解民風民俗。對民族宗教政策的學習應納入新聞出版專業幹部的培訓。大眾傳媒涉及民族宗教問題的地方,各級領導壹定要嚴格把關,謹言慎行,不要去獵奇、炒作熱點、制造驚喜。?

三要在民族宗教問題上堅持正面宣傳和正確引導。堅持不懈地宣傳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觀,準確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大力宣傳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基本原則,宣傳各民族和宗教界在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促進祖國統壹中作出的貢獻,以及湧現出來的先進典型和社會新面貌。?

四、凡涉及少數民族婚姻、家庭、風俗、信仰、禁忌等方面的內容,都應本著“趨利避害”的原則,充分考慮社會效果,慎重對待。對疑難、敏感問題,出版單位應報上級審批,並征求市民族宗教委員會的意見。?

五、伊斯蘭教與民族問題往往交織在壹起,各新聞出版單位要高度重視,謹言慎行,嚴格按照《關於加強涉及伊斯蘭教出版物管理的通知》(新聯字[1993]第12號)精神,涉及伊斯蘭教的出版物,應事先征求市民族宗教委員會的意見。?

六、宗教史、人物、事件、教義、經典、典籍等專業學術研究、考證工具、學術著作需要出版的,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和有關專業出版社出版;對於這類學術文章,可以在社科專業期刊上發表;但如果這類書籍和文章涉及敏感問題(如談論當前的宗教政策、重要的對外交流活動、對當代宗教人物的評價、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等。),出版單位應報上級審批,必要時征求市民族宗教委員會的意見。?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作和發行含有宗教內容的音像制品。因特殊情況,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市民族宗教委員會審批。?

八、制作有關宗教人物、宗教場所的影視作品需經市主管部門和市民族宗教委員會批準。?

九、不得以宗教場所、宗教人物、宗教教職人員形象為內容、背景制作各類廣告。?

十、在宣傳工作中涉及民族宗教問題,違反有關政策規定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補充回答報道還可以,但是審核很嚴格,負面報道基本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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