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上海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有哪些具體的政策法規?急迫的

上海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有哪些具體的政策法規?急迫的

上海市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區域內的生活垃圾投放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區域由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步推進的方式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分步推進的原則,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四條(行政部門)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組織、推進、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有害廢物處置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區縣政府、鎮街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區(縣)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部署,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聯席會議制度)

本市建立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中的重大問題。

第7條(目標的確立)

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階段性目標。本市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階段性目標包括市、區(縣)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指標和實施分類投放的區域推進指標。

第八條(垃圾產生者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的義務,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

第九條(清潔生產)

本市鼓勵研究開發清潔生產技術,使用清潔能源和原材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綜合利用等措施,促進循環利用和資源化。

第十條(減少包裝)

本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本市商品包裝減量化的有關規定,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第11條(水果和蔬菜皮的減少)

本市大型果蔬市場應當實行果蔬皮就近就地處理;標準化菜市場實行凈菜上市。

第十二條(低碳消費)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資源性材料。

本市的賓館、飯店等經營單位應當減少壹次性用品的使用;餐飲經營單位也應當提示和引導消費者適度消費。

第十三條(綠色辦公室)

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首先推行綠色辦公。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和資源性項目。

第十四條(配套政策和標準)

市發展改革、財政、經濟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商務、旅遊、農業、政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要求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文件和標準。

第十五條(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和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行政主管部門處理。?[2]?

第二章分類標準和分類交付要求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標準)

城市固體廢物的基本分類是:

(壹)可回收物,是指廢塑料、廢紙、廢玻璃、廢金屬以及其他適於回收利用和資源化的廢物;

(二)有害廢物,是指已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應當進行特殊處置的廢鎳鎘電池、廢藥物等廢物;

(3)濕垃圾是指蔬菜葉、果殼、食物殘渣等易腐爛的有機廢物;

(四)幹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濕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和投放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分類發布管理責任人的確定)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公共服務單位為責任人。

(二)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住宅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四)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業主委托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業主將整棟樓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單位經營管理的,使用人或者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依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區(縣)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

第十八條(分類發布管理責任人的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壹)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垃圾箱房或小型垃圾收集站;

(三)宣傳和引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勸導和制止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

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

必要時,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揀員進行輔助分類。

住房保障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應當納入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考核和評級。

第十九條(設置分類收集容器的要求)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壹)住宅小區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幹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場所和生產場所應當配備可回收物、有害廢棄物、濕垃圾和幹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但是,濕垃圾產生量較少的單位的辦公場所和生產場所,可以按照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範,減少濕垃圾收集容器的數量。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和幹式垃圾兩種收集容器。但濕垃圾量較大的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範,增設濕垃圾收集容器。

本市鼓勵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按照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的步驟,詳細設置可回收材料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條(設置收集容器的規範)

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置規範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識顏色、標識和設置要求。

第二十壹條(分類投遞要求)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投放規範投放生活垃圾,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害垃圾放入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放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將可回收物、濕垃圾和幹垃圾投入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詳細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詳細分類的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規範的內容應當按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管理規約。

第二十二條(報告和公布)

生活垃圾分類不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經營行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相關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相關報告後,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改進,並可以根據改進情況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2]?

第三章分類減量推進措施

第二十三條(鼓勵參與)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社會化方式形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行為習慣。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宣傳和動員)

綠化市容、環保、商務、旅遊、文化影視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婦聯、青年團體等群眾團體應當做好垃圾分類減量的宣傳動員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的教育內容,組織開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教育實踐等活動。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知識。

第25條(購買服務和示範指導)

區(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指導活動。

居民區可安排示範指導員,指導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範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行業協會的工作)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餐飲烹飪行業協會、旅遊行業協會、連鎖經營協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評估和培訓,指導和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分類計量和統計)

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環保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計量稱重制度,逐步對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重量統計。

第二十八條(跨區域垃圾處理環境補償制度)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生活垃圾處置輸出區(縣)應向生活垃圾處置輸入區(縣)繳納環境補償資金。重量統計信息作為支付環境補償資金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精神文明創建評選)

本市文明社區、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城區等精神文明創建項目的評選標準,應當包括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實施情況。

第三十條(績效考核)

將區(縣)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實施情況納入區(縣)人民政府績效考核範圍。

第三十壹條(信息系統)

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信息系統,記錄和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信息,並逐步實現與商務、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管理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2]?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章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分類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未對分類後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和轉移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壹)單位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並可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壹)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監督和管理職責的;

(二)未依法處理發現或者告知、投訴、舉報的生活垃圾違法行為的。?[2]?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單位、餐飲經營單位、食堂等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油,居民裝修垃圾、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對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實施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六條(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201年5月65438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壹、制定《辦法》的意義

《辦法》是旨在通過法治方式改變和規範垃圾收集行為,提高本市垃圾處理水平的重要立法決定。其意義主要是:

壹是標誌著上海垃圾分類減量法制化的新起點。《辦法》是總結上海市前幾輪生活垃圾分類試點,特別是2011以來試點工作經驗,借鑒世界大城市垃圾分類法律實施經驗,結合上海實際情況確定的法律制度。它的實施意味著上海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從實驗探索走向確定性的壹個新的法律起點。

二是有助於提升上海生態文明水平。垃圾處理已成為當今世界城市化進程中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壹大難題,是代表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垃圾分類減量法制化有助於宣傳和提升上海國際大都市的國際形象,落實黨的十八大報告中關於上海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

第三,有助於提高上海城市文明的整體水平。垃圾分類減量工作是壹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和支持,最終體現在公民個體良好行為習慣的形成上。這項工作不僅需要政府的推動和監督,也需要公民的廣泛行動和社會組織的積極參與。

對參與此項工作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進行立法,可以更好地促進上海市民良好行為習慣的盡快形成,提高上海城市文明的整體水平。

二。《辦法》的特點和主要內容

(壹)措施運用中“循序漸進”的特點

《辦法》的主要特點是:壹是在法律適用空間上,不是自實施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實施分類投放,而是由綠化市容部門按照分步推進的方式確定具體區域,持續有序推進實施。

第二,從制度約束來看,《辦法》中設定的處罰條款從實施之日起並不完全適用。而是根據漸進性的特點,在實施初期,對垃圾分類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不符合規範的行為進行勸阻和教育。

但如果垃圾分類工作在成熟成功的小區推廣,個別不良行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當然,對違反垃圾分類規定的處罰,也會隨著垃圾分類法制實施的深入而不斷加強和完善。

(二)明確垃圾分類減量的監督管理和促進責任落實。

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法制化,政府責無旁貸,需要共同推進。

《辦法》確立了多板塊結合、板塊為主的推進模式:

(1)市綠化市容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組織、推進、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2)市商務委負責可回收物資回收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市環保局負責有害廢棄物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三)區縣政府負責垃圾分類減量工作,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實施,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地區分類減量工作的具體實施。

此外,市發展改革、財政、旅遊、農業、政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文件和標準配合實施。

(3)建立垃圾“四分法”基本分類標準。

本市垃圾分類標準自2011起,由試點初期的有機無機二分法逐步擴大到試點中的可回收、有害垃圾、餐廚垃圾(濕垃圾)和其他垃圾(幹垃圾)的四分位數。

本次立法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延續了四分法的分類標準。考慮到公眾對試點垃圾“幹濕分類”命名的認可度高於“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分類”,本次立法將原有的四類垃圾名稱微調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和幹垃圾”。

同時授權市綠化市容局制定詳細的分類目錄,讓市民明確知道具體的分類要求。

(4)明確垃圾收集容器的設置要求。

考慮到不同區域產生垃圾的種類和數量不同,《辦法》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則,區分住宅小區、辦公生產場所、公共場所等三類區域,設置差異化的設置要求。

同時,《辦法》還授權市綠化市容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公布設置規範,對容器的類別、規格、標識顏色、標識、設置要求等具體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五)建立垃圾分類管理責任制。

為保證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有效實施,《辦法》首先根據場所的區域差異,實行物業管理、租賃、委托經營,區分道路等公共場所、客運站、住宅小區、辦公生產場所等公共場所,確定不同的責任人。

其次,明確管理責任人的三項主要職責:

(1)設置分類收集容器;

(二)分類過駁;

(3)宣傳、引導和勸告停止。

(六)明確推進垃圾分類和減量化的措施。

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需要全社會的積極參與,需要壹個長期的推進過程,需要多方面的有效推動。《辦法》專章明確了壹系列垃圾分類和減量的促進措施,主要包括:

壹是通過社會化精神和物質獎勵,鼓勵公民生活垃圾分類良好行為習慣的形成。

二是行政部門和媒體要對垃圾分類減量進行宣傳動員,垃圾分類減量知識要納入學校、幼兒園的教育內容。

第三,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垃圾分類行為的引導活動。四是要求各相關行業協會制定自律規範,引導和督促會員單位依法依規。

百度百科-上海市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措施

  • 上一篇:善意的謊言和人們應該談論誠實的爭論(我代表人們談論誠實)
  • 下一篇:七五期間社區普法工作綜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