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要違法經營,需要在工商登記中取得營業執照。而且開宿舍是要滿足壹些經營條件的,比如消防設施、通道必須齊全,而且要經過審核。這是違法的。如果要經營的話,在工商登記時需要營業執照。而且開宿舍是要滿足壹些經營條件的,比如消防設施、通道必須齊全,而且要經過審核。學生公寓的性質決定了它必須包含兩個要素,壹是學生公寓,二是學校管理。缺少任何壹個構成要素都不能構成學生公寓。而住房只有住的第壹要素。所以從這個方面來說,學生公寓的集體宿舍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住宅。小區是能容納很多家庭的房子,大多是樓房,房間齊全,設備較好。在房產知識上,住宅區是商業地產投資最廣泛的形式,住宅區是最早進口的,比獨棟別墅更經濟適用。但只能用於出租給個人,不能用於學生宿舍。因為沒有安全設備,不屬於學校管轄範圍,所以居民樓作為教學和學生住宿場所是違法的。首先,物業應該叫停。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壹)將第十條修改為:“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實行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制度。”(二)第十壹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結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三)第十二條修改為:“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對其他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四)第十三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五)第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六)第五十六條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等工作,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施工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七)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壹條第壹款中的“公安機關”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將第七十壹條中的“審核”壹詞改為“審查”,刪除第二款中的“施工”壹詞。(八)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壹)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而開工的;“(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後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營業的。”建設單位驗收後未按照本法規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九)將第五十九條中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建設”修改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建設”。(十)第七十條修改為:“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的職權決定。“被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經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建設、使用和生產經營。”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止生產、使用或者建設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行。“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有較大影響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十壹)將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將“公安部門”、“公安機關”、“公安部門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第七款中的“公安機關”修改為“公安機關和應急管理機構”;第十五、二十五、二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五、五十壹、五十三、五十四、六十、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消防救援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