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協會名稱為北京不明飛行物研究會(簡稱BURO)。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首都科技人員和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結合組成的學術團體。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北京科技交流發展中心等單位共同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以現代自然科學為基礎,開展國內外不明飛行物的研究和探索,團結首都廣大科技工作者,為繁榮我市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協會應當依據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本協會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這個協會是科學技術協會的壹部分,在協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下屬單位是中國氣象局衛星氣象中心。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批準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我實體的道路,把本協會建設成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社會團體。
第七條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萬元。
第二章任務
第八條本協會的基本任務是:
定期召開例會和學術會議,組織會員和熱心人士開展學術研究、學術交流、重點問題討論和案例調查活動;
編輯出版學術書刊;
第三,利用各種形式宣傳和普及有關不明飛行物的科學知識;
與全國各地UFO研究團體進行學術交流和業務聯系,促進中國UFO研究的發展;
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與國外UFO研究團體和學者的友好聯系;
開展科技開發和咨詢活動,通過多種渠道為協會籌集研發資金。
第九條基本任務的實施:本會各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實施方案,制定近期和中期工作計劃,並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成員
第十條協會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並根據協會特點設立名譽會員和名譽會員。實行自願入會和退會原則。
——凡具有壹定文化水平、有研究基礎、有誌於參與UFO研究、承認協會章程繳納會費的合法公民,均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凡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願意參與UFO研究的合法單位、學術團體或組織,均可成為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壹條參加或退出會議的程序:
符合條件的個人應提交書面申請加入協會,經協會組織部門批準後方可轉正,並向會員證和協會出具章程復印件;
2.有條件的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加入協會,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理事會批準,方可成為正式團體會員,並發給團體會員證書;
3.會員自願退會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組織部批準,收回會員卡,終止會員資格,經理事會討論,組織部批準後重新入會。
4.會員非自願退出,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5.成員離開會議時不得認領財產。
第12條成員權利:
壹對在會議中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對本會有表決權、批評權和建議權;
有權參與協會內部事務的管理;
有權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和學術會議。
第十三條成員的義務:
1.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執行安理會決議的義務;
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義務;
4.維護協會聲譽的義務;
5.承擔協會賦予的職責,積極為協會服務;
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強化組織觀念,保障研究會健康發展;
7.遵守黨紀國法,保守秘密;
遵守外事紀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外事活動;
9.小組成員應在每年年初提交本年度工作計劃,每年年底提交工作總結報告,每季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小組工作和活動情況。
第十四條網絡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協會將通過網絡平臺開展不明飛行物信息交流活動。
第十五條會費
會員應該按時交納會費。會費暫定為每人每年30元(每年1-2月繳納會費),團體會費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會員有退出和重新加入會員的自由。會員無故壹年不參加活動,又不聯系不交會費者,將被暫停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會員違反章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開除會員資格,並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公布後取消其會員資格。其會員資格自公告之日起自動取消。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八條本會的理事、執行理事及其他領導成員體現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充分醞釀協商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人選;
3.決定協會的任務和政策;
4.通過重要決議;
5.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6.審議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為有效會議,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第二十壹條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召開的,應當經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
第壹屆理事會理事由發起人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推薦後選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組成,是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秘書長壹人;董事若幹人,董事長連任不超過兩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對協會的活動實行集體領導,監督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薦選舉產生,人數原則上為理事的三分之壹;
4.根據常務理事會提名,增補理事、執行理事,罷免執行理事;
5.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建立以人、財、物為中心的內部管理體系;
7.制定本屆理事會的中短期工作計劃;
(八)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9.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提名,任命副秘書長,確定理事候選人;
審議批準常務理事會和各部門的工作計劃和總結報告。
第二十三條為方便工作,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學術部、經濟發展部、組織部、宣傳部、財務部、檔案部等部門。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增加或減少部門,各部門在理事會集體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執行主任組成。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並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本屆理事會通過的決議;
(2)主持日常事務;
選舉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
4.確定副秘書長和各部門負責人的人選;
制定和通過常務理事會和各部門的工作計劃和總結報告;
6.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㈦定期向北京市科委、科協和中國氣象局衛星氣象中心報告;
8.提議召開理事會,負責向理事會提交重大提案;
審批名譽會員、顧問、名譽理事、名譽理事、團體會員;
10.決定本協會的壹般變化。
第二十五條秘書長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法人是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對其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1.選舉監事會主席;
2.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
(三)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監督協會及其領導成員的活動;
4.督促協會及其領導成員按照批準的章程、業務範圍和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監督協會會員違反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
6.監督協會的財務狀況;
7.對本會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實施。
第五章資產與財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為* * *財產。無論如何取得,只能用於促進有利於實現協會目標的各項事業,不得直接或間接支付給協會成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支付給成員在協會履行職責的報酬和支付給租賃成員的租金除外)。協會的資產按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有關管理規定和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上級撥款、會費收入、社會贊助、有償社會服務、經濟技術發展等。主要用於學術研究、技術項目開發、案例研究、宣傳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壹條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規,建立健全會計制度,編制年度預決算,定期向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及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發展社區經濟所得收入的70%用於發展符合本協會宗旨的事業,30%用於本協會的日常管理。業務費和管理費分開設置。
第六章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變更程序
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部門等發生重大變化。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涉及註冊證書其他註冊內容的壹般變更,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3.向北京市科協、中國氣象局衛星氣象中心和北京市杜團主管部門申報,並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終止程序
1.董事會應當將終止報告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2.董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工作;
(三)向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協會、中國氣象局衛星氣象中心和北京市協會主管部門報告,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4.本協會清算後的剩余資產,按照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協會管理機構同意和批準後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